论消费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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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费者的责任[作者简介]邢会强,屮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瞎士。摘要:近年来,西方一些国家的消费者政策发生了转换,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教育以及消费者的义务得以强化。国际社会还兴起了“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消费者责任实际上指的是消费者的义务,它分为消费者对自己的责任、对经营者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三个方面。消费者保护法中应规定消费者的责任,但应仅限于消费者对自己和社会的责任,而不是对经营者的责任。作为消费者中的一个类别,金融消费者也应负相应的责任。关键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消费者责任消费者义务屮图分类号:D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5-0

2、110-07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Z间在资金、信息、地位方面的不平等,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法,并秉持了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理念。这表现在立法构造上,一方面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规定经营者的义务,而没冇或很少规定消费者的义务、经营者的权利,“突破了传统法律中权利义务一致的局限”。①但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者不负相关义务,或者消费者保护法不应该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呢?如果说消费者不负相关义务,似乎违背现实情况。如果说消费者负有相关义务,那么负有哪些义务呢?这些义务该不该在消费者保护法上加以规定呢?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直接规定消费者的义务,仅在第13条规定消费

3、者的“求教获知权”的同时附带规定消费者的义务是否合适呢?②国际上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又是怎么对待消费者的义务的呢?及至目前的热门话题——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否负有相关义务呢?学者们提议制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义务又该如何规定呢?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正在提议制定之际,对这些问题很冇深入研究的必要。一、国际上消费者政策的转换与消费者义务的强化(一)国际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來,受“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理论的影响,欧美的市场竞争理论和消费者政策发生转换,这主要体现在:促进市民(消费者)能自由地

4、、自立地参加市场的自由竞争;尊重市民(消费者)自己自律的决定;根据自己的决定自己负责;国家负有保障市场的健全性、公正性和支援消费者能够自L1作出决定的义务。③受此影响,口本的消费者法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于2004年修改为《消费者基本法》,消费者政策从“对消费者的保护”转向了“支援消费者的自立不再将消费者作为弱势客体看待,而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自主且合理地行动,将支援消费者的自立作为基本任务”。④口本1968年《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没有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但修改后的《消费者基木法》首次规定了6种消费者的权利。⑤在日本学者看来,规定消费者权利意味着,“消费者不是政府

5、的保护对象,而是权利的主体”。⑥“在这里,不是把消费者作为社会的弱者来看待,不是政府通过给付行政手法进行庇护,而是把消费者作为市场屮的主体,让消费者能够自主地通过民事手段确保自己的权力、利益”。⑦消费者政策由“国家介入市场,国家确保公正性”转变为“通过权利来恢复市场的公正性”。⑧H本《消费者基本法》第7条还规定:“消费者自己必须努力掌握必要的知识,收集必要的情报且进行自主、合理的行动”;“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必须努力考虑环境保护及知识产权等的恰当保护”。有学者认为,消费者的“两个努力”被确定,表明消费者既是市场中的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⑨2006年,韩国对《消费者保护法》进行

6、了大幅度修改,并更名为《消费者基本法》。该法第1条“立法目的”开宗明义,指出:“消费者基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界定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义务,消费者组织的地位,规定在自由市场经济屮共同作为经济体系的重要参与者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定与实施消费者政策有关的基本事项,提高消费生活,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其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义务(DutiesofConsumers),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单独列为一章(即第二章)。《消费者基本法》第5条规定的消费者的义务共有3项:(1)消费者应该认识到自己与企业都是经济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应该作出正确的选择,正确地行使其

7、基木权利;(2)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应该获得必要的知识和信息;(3)消费者应发挥主动作用,通过倡导一种独立、理性、节约和环保的消费生活,提高消费生活和发展国家经济。在美国,近年来司法放弃了“弱而愚”的消费者形象设定,并转向以“拥有通常信息、通常注意力以及通常理解能力的普通消费者”形象为规制岀发点。⑩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放弃了20世纪90年代末以前一直假设的“近乎愚钝、不谙世事、需要广泛照顾、孤立无援”的消费者形象,并采取了与欧洲法院司法判例一致的标准,即“拥有适当信息、具有适当注意力的挑剔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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