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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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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释明权在仲裁程序中的理解与运用目次一、释明权的性质探究二、释明权的功能三、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四、释明权的适用对彖一、释明权的性质探究释明权是域外法上基于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创立的一项学说与制度,其本质是大陆法系在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模式下适度扩张法官职权的产物。所谓释明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屮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法官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等方式,裨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进行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
2、意思沟通与联络,相对正确而公正地处理案件。释明权到底是法官的一项权利还是义务,理论上一玄存有争议,但这种理论上的争议并未影响释明权制度的建立与渐趋完善。其实,无论是将释明权理解为法官的一种权利抑或一种义务,都是以承认法官亨有释明权为前提,承认释明权対于案件正确与公正处理的积极意义,承认释明权对于矫正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之局限的功能。在不少案件屮,如果没有释明权制度,如果法官不能妥当地行使释明权,就极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与公正处理。所以,如杲上升到理论层面,就意味着如果没冇释明权制度,就冇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便不能按照其所预定的目的运行。[
3、1]当然,就学理而言,将释明权理解为一种法官的权利或义务仍然是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因为如呆将释明权视为法官的义务的话,则当法官未行使释明权(准确地说是未履行释明义务)时便有可能被指责为违法,进而可能影响到判决的效力。[2]尽管释明权理论与制度均源于尺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实践,但基于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似性英至某些方而的同质性,在仲裁实践屮运用释明权制度当为顺理成章之事。而由丁•现有的关于释明权的理论探讨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仲栽领域罕有涉及,故本文旨在抛砖引玉,期待有更多的同仁来探讨仲裁领域的釋明权问题。释明权源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放任的当
4、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模式下对法官职权的一种扩张,而法官职权扩张的在于矫止由放任的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带来的某些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集屮体现在法官屮立主义的极端化进而忽视民事诉讼中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程序不公正或实体不公正,以及当事人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具体而言,仲裁过程中的释明权制度具有以下功能:(-)促进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避免突袭裁判,提高仲裁效率仲裁事实上是一个尽可能通过仲裁庭的积极参与而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但仲裁庭积极参与的前提是仲裁员己经完全知晓各方当事人的真意,而探明当事人真意的途径显然离不开仲裁员与
5、当事人Z间一定程度的沟通与交流。山于仲裁所涉商事案件的复杂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再加上当事人一方可能存在的法律知识欠缺或仲裁经验匮乏,便有可能使得当事人无法捉出恰当的仲裁主张,或者虽然提出了恰当的仲裁主张却不能提出与Z相适应的、对形成仲裁裁决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而释明权的行使能够保证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仲裁员以仲裁庭己有的证据和当事人现有的陈述为基础,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与交流,提醒或启发当事人,探明当事人的真意,预防仲裁程序与结果偏离当事人的本意,促使当事人明确其生张,补充其不足,排除其不当。释明权的行使不仅能够
6、使仲裁员及时探明当事人的真意,使仲裁能够围绕当事人的真实和恰当请求而展开,而冃-能够使当事人较为准确地探知仲裁员对案件的心证与基木的法律见解,进而避免对当事人的突袭裁判。诚如学者指出的:“事实与法牵连难分,如果当事人与法院所理解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不通过法院的释明,当事人难以预料法院的法律见解,也就不可能对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承认当事人对有关事实的支配权与认可法院的法解释适用权限的矛盾需要释明权加以缓和。”[3]仲裁实践中,很多人包括很多仲裁员在观念上冇一个障碍,觉得如果仲裁员与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仲裁请求、法律关系、仲
7、裁员对案件的初步判断等进行沟通或交流,便会失去公允与公平,英至是违法。这种观念使得释明权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很难推行。事实上,止是由于仲裁员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释明权,反过來使得有的仲裁案件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使得仲裁裁决的执行效果受到较大的影响。例如,在一起联合开发建设房屛的合作纠纷中,申请人(投资方)的仲裁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损失,基本事实是申请人为这一合作项冃己经投入8000多万元,现由丁・被中请人迟迟未办理开发土地的划拨转出让手续,导致已建成的房屋无法销售,故请求被中请人继续办理协议项下约定的报批等义务,并赔
8、偿迟延履行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O仲栽庭经过两次开庭后,最终制作并签发了仲裁裁决书,栽决结果就一条,即认定合作协议无效,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结杲出来后,申请人非常怨怒,他们提出:如果仲裁庭最终要认定合作协议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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