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释明权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合理运用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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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释明权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合理运用  化功明  释明权指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法官通过对当事人的发问、提醒、解释等方法,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的予以澄清、不充分的予以补充、不适当的予以更正的职权。从权力位阶上看,法官所享有的诉讼指挥权从属于审判权,而释明权作为诉讼指挥权的一部分,也应属于审判权。审判权属于公权力,公权力又往往伴随着职责,所以,释明权一方面为法官之职权,一方面为法官之义务。  一、释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运用的可行性与必要

2、性  (一)释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运用的可行性  释明权产生于以当事人主义为诉讼模式的国家,目的是克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在这些国家的诉讼中,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有个理论前提,即每个当事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样的理论前提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立的,诉讼进程的主导权常常会落到具有较强诉讼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手中。出于诉讼策略考虑,其采取的措施可能会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诉求。为此,释明权应运而生。  与当今世界范围内两大诉讼模式相互吸收对方的合理因素所体现出来的融

3、合趋势相符,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许多特点,逐渐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体现出来,释明权制度的土壤已初步形成。尤其在民事诉讼调解中,调解协议的最终结果取决于诉讼当事人的意志,人民法院对诉讼活动的支持、指挥地位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而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形成却有实质上的影响。可见,民事诉讼调解明显体现出当事人主义,有运用释明权的空间。  (二)释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运用的必要性  1.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法院对调解的强烈追求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可能形成一种逆向关系。牺牲实体公正正是诉讼调解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

4、正如学者张卫平指出的,“实行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恐怕难以达到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这样,释明权成了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故通过合理地运用释明权,可以避免“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行为的发生,实现实体公正。  2.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对诉讼能力较弱的一方合理地行使释明权,均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才能达到更高层次、真正意义上的诉讼地位上的平等。通过法官合理行使释明权,真正实现当事人与法官的有效沟通,使当事人充分参与到诉讼中来,更能使处分主义、辩论主义的优势真正得以体现,更能

5、突出程序的公正性。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在民事诉讼调解中,通过合理地行使释明权,当事人相互之间可以迅速了解对方的意思及证据的证明力情况,从而形成对案件合理的预期。这无疑有利于快捷地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达到民事诉讼讲求效益的目的。  二、释明权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合理运用需平衡的几对关系  在程序法的领域中,并非一定要坚持古老、自由、放任的诉讼模式,而是力图平衡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序控制之间的关系,促进当事人机会均等以及将当事人不完善的陈述纳入正确的思路,以便更可能地立足于案件的是非曲直以

6、解决争端。具体到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而言,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握审判权与处分权之间的综合平衡。合理地行使释明权,必然以平衡好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关系为基础。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现状,法官在运用释明权时必须平衡好以下几对关系:  (一)让步息讼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牺牲部分权利换取既得利益或恢复和睦关系是合理的价值取向。但是,因程序规范的欠缺,可能无法规制调解中的不当行为,从而弱化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可见,让步息讼与权利保障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冲突。为此,必须在保障当事人

7、权利的前提下进行自愿、合法的调解。  (二)调解者和审判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调审结合,握有裁判权的法官也是调解的组织者。这两种身份上的竞合使调解者具有潜在的强制力,调解自愿原则难以落到实处。但是,如果使调解者和审判者完全分离,则因调解者没有决定权,当事人可能因为缺乏强制而不愿调解。基于强制与自愿的上述微妙关系,有学者认为,由主审法官劝告调解是诉讼调解的本质特征,因为诉讼调解正当化的合意的形成,不可能从强制判决和法官的权威中完全自由。  (三)严格依法解决纠纷与调解适用法律的非正式性之

8、间的关系  现代法治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而调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双方妥协让步形成的合意,与准确认定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判决在程序要求上存在较大差异。为此,必须坚持适当程度的事清责明原则,把当事人的合意与法律事实结合起来,平衡严格依法解决纠纷与适用法律的非正式性之间的关系。  三、释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合理运用制度的构建  我国目前对释明权的规定仅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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