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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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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共4篇)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员综合素质,推动财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组织人事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三条组织人事工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择优选用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适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局机关公务员(含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第二章录用调配第五条局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严格控制在市编委下达的编制数内,按照考试和调配的有
2、关程序,报局党组研究决定。第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转正申请,试用单位出具写实性鉴定,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调入公务员,无基层工作经验的,应安排到基层单位锻炼一年。第七条调入工勤人员及对现有工勤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市级工勤人员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各处室原则上不准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应提出借用人员数量、条件、期限,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期满,用人处室应做好清退工作并报组织人事处登记。第九条从严控
3、制临时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按照《西安市财政局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非机关编制人员,不得在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从事与财务相关的工作。第十一条一般工作人员调出局机关,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签注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局长审批。处级干部调出局机关由局党组研究审批。审批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第三章考勤考核奖惩第十二条各处室要做好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如实填写《西安市财政局处室考勤登记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负责对机关执行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汇总登记,为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依据。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
4、作,或外出执行公务,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第十四条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处室负责人需经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其他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应到组织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期满,本人应在次日上班时向组织人事处销假。第十五条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机关职能处室依照《西安市财政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实施。第十六条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由局考评办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
5、称职四个等次。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降职或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第十七条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局考评办参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工勤人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具有晋升技术级别的资格;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当年不得晋升技术级别;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解聘或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
6、格等次,按规定予以辞退。第十八条对工作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和《西安市财政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选拔任免职务晋升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第二十条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由局党组按《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按考核结果正式任职或免去试任职务。考核程序: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写出述职报告,组织人事处发布任职期满公示,并与纪检监察室对其试任期间的
7、工作、廉政表现进行民-主测评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局党组书记签审,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很同兄组研究,免去现任职务,按试任前职务安排工作。第二十二条为推进干部年轻化,对男年满五十七周岁、女年满五十三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1、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退职休养的;2.经民•主测评和局党组研究确定为不称职的;3、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情节较严重的;4、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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