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证明责任的分配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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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责任的分配评述黄雪坚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口古罗马法吋代以来,学者们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形成了多种理论。一.导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Z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他必须先就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选择相应的法律予以具体化,从而做出判决。法官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然而,在现实小,当事人双方经过举证,质证Z后,争议事实仍然处于不明状态的情况经常出现,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却不得拒绝判决,此时,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问题了。证明

2、责任几乎nJ以说是与“诉”俱来的问题,徳国著名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的脊梁”,足见证明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证明责任的分配又是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关于证明责任的含义,性质以及构成,无论学者专家冇多少种观点,权利说也妬义务说也罢,作为证明责任木身,它都客观地起着作用,在争议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它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总是存在的。证明责任所要说明的是在事实不明的场合中,谁该承担不利的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來决定谁承担不利后呆,以及为什么要山其承担,并且根据这

3、些因素来决定山谁承担不利后果是公平,合理和正义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其公正,效率,为法官提供了准则,为当事人指明了方向,若是证明责任任意分配,则必然伴随着诉讼程序的不平等,导致法官的任意决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自其产生以来,就冇着各种各样的学说,各学说Z间或相互补充,或相互排斥,在论战的过程中也随之发展。一.国外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及评价(一)罗马法吋期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将提供证据的责任作为证明责任的罗马法初期,关于证明责任的规范主要解决的是案件事实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4、的问题。罗马法学家们提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吋,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提出的证据”“提出主张的人冇证明责任,否定的人没冇证明责任”2.“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张卫平教授认为,这两个原则在当时来说,是适合的,我们不得不承认,古罗马法的博大精深,其古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经过后卅的继承和发展,演化成了人陆法系现代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二)屮世纪时期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及评价1.要件事实分类说该学说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要证事实

5、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类。依照划分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外界事实说。(1)消极事实说此说主张将要件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就其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则无须负举证责任。此种学说源于古罗马法“否定无须证明”的规则。但是,这种学说日身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其一,何谓积极和消极的事实完全属于相对性概念,若原告将这种相对性概念主张为消极事实,并使Z成为诉讼的原因的一部分,那原告是否应承担责任?比如,“违反契约”可以称为“不履行契约”。可见,消极事实与

6、积极事实难以划分,规则难定;其二,并非所有的消极事实都难以证明,比如“不在场”的证明就很容易,而该学说的规定太绝对,以至走入了死胡同。基于此,该学说已经被实践所抛弃。(2)推定说这种学说实际上是消极事实说的补充,它主张,不能只按照消极事实,积极事实的划分來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还应该配合推定。主张没有推定的积极事实或者主张又反对推定的消极事实应该承担证明责任,反之,贝怀用承担。山于推定说是以消极事实说为基础的,所以后者的缺陷也就是両者的缺陷。(3)外界事实说此说将事实分为外界事实(人的五官能体察的事实)和内界事

7、实(人的心理状态),主张外界事实的人应该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内界事实的人则不用。其理由是外界事实容易证明,而内界事实则难以证明。此学说的缺陷在于,它说内界事实是人的内心活动,所以难以证明,然而,人的内心是可以通过一些间接的途径得以证明的;而且,在双方都主张内心事实的时候,证明责任乂该如何分配呢?这种学说并没有给出一个答案。1.基础事实说此说认为,在诉讼上,主张适用一定权利的当事人,就该权利的基础事实,必须负举证责任。这种学说开辟了新的思、路,是方法论上的一次创新。以后儿乎所冇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学说,都是建立在这

8、一学说基础Z上的。2.特别要件说此说将法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能够证明该权利的重要事实就足够了,不需要证明所有权利共同具有的一般耍件。主张欠缺发生该权利一般婆件Z被告,则就该欠缺一般要件之构成事实,负证明责任。1.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主张权利的人应对权利成立的原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则应对权利不能成立的条件事实负证明责任。2.完全说此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形成于实体法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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