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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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耍件艾尔肯发布时间:2011-1-31【字体:大中小】[摘要]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三耍件说。医疗损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过失是在实施具体诊疗行为时因没有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对医疗注意义务应当结合医疗过火的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进行认定。对!K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采取英美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关键词]医疗损害;构成要件;医疗过失;因果关系一、引言2009年12月26日,

2、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农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共有11个条文对医疗过错和医方替代责任、医疗说明义务、紧急医疗措施、医疗注意义务、医疗过错推定、医疗器械和输血过错责任、医方免责的情形、患方知情权、查阅权、隐私权、过度诊疗责任以及对医方权益的保护等内容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虽然《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但对1=1前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将起到非常至要的作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更方承担尖疗损害赔偿

3、责任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在学术界对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四要件说”。此学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有因果关系、过失。{1}此学说源于德国民法理论,H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采此种观点。二是“五要件说”。此学说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过失、主体为医务人员。{2}这一主张是针对医疗损害的特点提出的。三是“三要件说”。此学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3}这一主张

4、是将过错与违法行为合并为一个要件。在这三种学说中,“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表述的方法不尽相同,它们祁是以“四要件说”为基础。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应采“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的问题。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两种学说都承认损害事实、因某关系和过错这三个要件,有分歧的是违法性是否能够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耍件。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二者对过错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主观的,是一种心理状态,因而与行为无关,在归责时根据违法性要件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客观过错说是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

5、态与客观行为合并起来考察,将归责要件屮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要件合为一体,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所谓“违法即过失”的制度。{4J-般认为,医疗损害都是由医疗行为造成的,但是医疗行为本身并不屈于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因而不具有违法性。在IK疗损害责任中,具备违法性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的只是医疗过失行为,这一行为的违法性直接体现在其过失Z±o因此,这种过失行为本身因符合法律规定并侵犯了患者的牛命健康权,因而被视为违法。在医疗过失责任中,过失耍件与违法要件紧密相联,在内容上具令不可分性。笔者认为,对I矢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三要件说”

6、,即医疗损害、I矢疗过失和因果关系。因为医疗行为所具有的特姝性决定了它是在合法的形式下进行的,就医疗行为的目的为动机而言,将无法判断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从医疗过失所致的损害结果来看,医疗过失行为的违法性直接体现在过失上,即行为人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诊疗不能达到正常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目的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失即可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因为在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同样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于医疗故意行为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医方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所说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Z—的医疗

7、过错,主要指的是医疗过失责任。二、医疗损害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保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保疗损害既包括对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害,也包括对患者人格利益的损害;既包括对患者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对患方的精神损害。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的“医疗事故”这一称谓与医疗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事故应属于行政法上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対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实质上是对医疗爭故行政责任与民爭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这就造成了不同性质的责任在构成要件方而混同的结果。有鉴于此,《侵权

8、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并且使用了医疗损害的概念。因为在民法领域中以医疗损害进行界定应当更为進确,民法注重的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不是对行为人所施加的行政管理。医方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患方损害,患方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损害事实因为医疗行为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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