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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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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摘要h超期羁押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它不仅违反了刑诉法有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规定,而且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妨碍了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顽症”O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极其复杂,主要有立法粗疏、制度欠缺、司法人员认识不足等诸多方面的原因。预防超期羁押应当从完善立法、健全制度、提高司法人员认识等方
2、面多管齐下。[关键词h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成因;对策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而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限羁押所造成的违法现象。近年来,我国虽然采取种种强有力措施,纠正了一批超期羁押的案件,但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清而复超,不清更超等“四超”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超期羁押的成因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纠正,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就司法机关如何充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超期羁押的社会危害性(
3、一)超期羁押违背了立法精神,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也影响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不断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主要目的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管理社会各类事务,维护国家稳定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稳定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而超期羁押,作为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违反程序法行为,违背了立法精神,破坏了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妨碍了公正司法。我国已
4、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应当切实依照公约要求,保护好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同时,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超期羁押问题始终成为国际敌对势力及组织攻击我国的重要借口,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地位,也妨碍了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绊脚石。(-)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羁押仅
5、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由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制裁和处罚。再者,看守所内羁押条件有限,根本不适合居住,以致羁押人员在看守所里得病医治无效死亡的事情常有发生。在法律所保护的公民各类权利中,公民的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和载体,因为生命是无价的,是无法用金钱或其他手段弥补的。因此,超期羁押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有时也可能侵犯公民的身体
6、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⑴。(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我国刑诉法对各诉讼阶段期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在于司法机关在执法时有法可依,并且能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以确保办案效率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更好的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而超期羁押使某个案件长期滞留于某个环节,处于待决状态,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以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无法顺利进行。同时,因案件超期以致案件不能及时办结,让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怀疑,进而造成案件当事人不断申诉、上
7、访,以致公众对法律和司法公正执法产生信任危札破坏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影响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2]。(四)超期羁押浪费了司法资源超期羁押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羁押在看守所内,不仅需加强看守所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使看守所羁押费用增长,徒增财政负担,而且也易使被羁押人员情绪波动,加大看守所监管的压力,既不利于有效地打击和惩处犯罪,也不利于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3]。二、超期羁押的成因(-)超期羁押的立法成因1、立法过于粗糙,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刑
8、诉法规定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改变案件管辖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但却没有规定解决案件管辖争议的时间;对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没有相关规定;对延期审理和发回重审没有限定次数;没有规定死刑复核期限;没有规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因具体情形很难把握,给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让某些司法人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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