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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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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在近些年来司法改革的呼声中,超期羁押无疑是学术界及立法部门关注的热点。本文借鉴前人的主流观点,并结合£1己思路对超期羁押的形成及其解决方式进行了总结。关键词超期羁押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90-01一、超期羁押的成因(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如果我们粗略翻看《刑事诉讼法》,不难发现有着人量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如逮捕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
2、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匣大复杂案件等四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述可以延长2个月。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羁押最长不能超过7个月,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出现使得以上规定成为了具文:”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捕前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Z日起计算“,这种做法使得法律在有关羁押的拘留、逮捕期限上本来就不十分完备的规定流于形式,羁押期限被无限制的重新计算,
3、更造成了对于被羁押者人身自由的极大忽视。(二)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不完备在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中,除拘留逮捕外只有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就控制力而言后三种的作用远远低于拘留逮捕,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两种制度逃避侦查销毁证据或者串供,除非罪行比较轻微的案件一般很少采用后三种方式,这样的状况使得审前羁押成为一种常态,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为一纸空文。(三)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权力滥用在我国,公安机关带有司法与行政两种性质,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场所与侦查机关隶属于一个系统,双方受统一负责人的领导,公安机关正可以利用这一层
4、关系来服务侦查工作,比如进行刑讯逼供、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导致被羁押者处于一种极其不利的地位。从逻辑上来看,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关系越密切,被羁押者的权利和口曲就会面临越大的被侵犯的危险。即使检察机关发现了超期羁押的现象,也只能行使建议纠正权。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的责任人员无相应的制裁建议权或者直接制裁的权力,导致超期羁押现象无法彻底纠正,偶尔公检法三部门会联合进行超期羁押清理工作,但仅仅依赖这样“心血来潮”的活动根本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边清边超”的现彖依然存在。(
5、四)缺乏无罪推泄的法律理念无罪推泄是人部分国家通行的一种审判理念,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Z前都应认定为无罪,其1=1的在于构造一个控辩平衡的审判平台,通过诉讼程序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但由于我国长期受到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很多案件中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在心中形成预判,尽可能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当他收集不到相关证据时就会设法拖延办案时间,其至试图通过长期羁押來逼迫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这样必然造成控辩失衡。总之,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解决措施来说,思想理念的革新是个渐进的过程,难以迅速见到成
6、效,而且这也不是单凭提升法律意识所能解决的。二、超期羁押的解决建议(一)将超期羁押纳入到司法审查制度屮,以发布令状的方式來限制羁押的执行羁押以牺牲个人口由的方式來换収诉讼程序的稳定与连续,口然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否则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造成的审判结果不公,必然引起民众对司法行为合理性的怀疑,所以法院应当承担维护控辩平衡的任务,对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建立这样的制度就需要将申请权与批准权相分离,侦查机关若需采取羁押措施就必须提出申请,并且附带相应证据和理由,法院对于申请进行一定意义上的实质性审查,如果出现错误则由法院承
7、担相应责任,但是特殊紧急情况下也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先行采取羁押措施儒严格限定),而后必须立即向法院提岀中请,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侦查机关负责。(二)羁押机关独立于侦查机关如前所述,由于羁押机关与侦查机关同处一个系统,日的的一致性必然导致了羁押权的滥用,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将羁押机关独立,脱离其监管,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抑制了控诉机关基于有罪推定的惯常思维而对被羁押者采取长期羁押措施的潜在冲动,但是我们是应当让羁押机关完全独立还是依附于其他机关?如果完全独立的确可以避免任何机关对于羁押的影响,但是这样重新设立这一机关将要耗费巨大的司法资
8、源,而且在没有任何经验的情况下很难避免权力的滥用;而依附于司法行政机关不失为上策,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并不参与侦查和诉讼过程,中立性较强,况且司法行政机关由于负责监狱和劳教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看管经验,亦适合羁押的管理工作。(三)给予被羁押者以司法救济描施羁押措施的实施必然会给嫌疑人基本人权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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