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离婚审判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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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审判的社会责任离婚无伤,就是要使离婚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效果。无伤子女,就是要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应当贯彻〃子女最高利益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离婚问题,使离婚无伤子女或对子女的伤害减少到最小。无伤他方,就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悄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无伤社会,就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

2、的恶果;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一、“离婚无伤”是离婚审判的社会责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就是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和今后和当长时期里,改革、发展、稳定是政治大局,其中稳定又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集中表现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因此,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就是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局面,耍善丁•站在大局和全局的高度,去判断形势,思考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

3、案件,要始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止司法,乂要立足于稳定社会,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社会对抗。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木的纽•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这就是说,一家和,天下和;一家不和,四邻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丿隶、稳定。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

4、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为此,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由此可见,家庭和谐在社会和谐屮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离婚无伤”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离婚审判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二、“离婚无伤”的具体要求和审判技巧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等诸多内容。由于各个方面的内

5、容和要求不同,实现离婚无伤的手段或方法也不同。因而,在离婚审判屮,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制立不同冃标和耍求,采取不同审判技巧,全而实现离婚无伤。(一)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子女,就是要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离婚问题,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司法实践屮,处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子女最高利益原则”,将子女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对问题的处理应采取一种在当时情况下尽可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与子女

6、之间良好关系的方式。要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要选择子女最有利或最能接受的方法处理离婚问题。对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要从子女的性别、健康情形、人格发展的需要等要素出发,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监护人)。更防止或尽量减少子女在父母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所受的伤害和困扰,保证父母继续分担对子女应尽的父母义务和或责任。对于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如呆I办议有损害子女利益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干预。离婚后,应当保障父母一方对子女必要的探视权,或子女与父母的会面交

7、往权,保障父母与子女的亲情互动交往关系,最大限度地使父母与子女不因离婚而割舍情感。总之,处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不因离婚伤害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子女难以承受的心理压力;不因离婚使了女抚养费用受到影响或得不到保障;不因离婚使了女受到虑待或遗弃;不因离婚使子女丧失良好的监护条件;不因离婚使子女脱离管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造成子女口杀、他杀等悲剧发生。(二)不因离婚伤害他方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

8、小程度;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1、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首先,对离婚当事人而言,“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选择最适当的时候,“用最委婉的方式”,向对方提出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双方利益,作出令人满意的安排。如果离婚当事人方法简单,或者对离婚后事安排不恰当,使另一方感情受到伤害,或者不能接受离婚结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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