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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行检察论文化解矛盾论文: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当前,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民事、行政纠纷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才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笔者通过对钦北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民行检察;化解矛盾;调研一、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2007年至2009年,钦北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民行申诉案件45件,立案审查55件,息诉4件,建议提请抗诉获自治区院支持2件,提请抗诉获市院支持12件,提请抗诉获
2、改判7件,改判率为58.3%;提出检察建议20件,法院采纳19件,检察建议采纳率为95%;督促、支持起诉19件,成功办理督促起诉18件,支持起诉成功率94.7%0钦北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一)在审判监督中普遍运用检察建议。运用检察建议,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和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钦北区检察院注重利用检察建议的上述优点,积极与同级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存在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接受、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3、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在执行监督中试行运用检察建议。长期以来,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成为困扰司法工作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为此,钦北区院通过检察建议,适时拓展监督范围,积极探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主动参加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现象以及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钦北区院在与法院就执行个案进行探讨达到共识的基础上,及时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尽快结案。如2009年9月,在一起
4、镇政府与农民的债务纠纷执行中,钦北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主动与法院的办案人员沟通,共同工作,联合做镇政府主要领导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达成了共识,促使镇政府执行了法院的判决,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群众与政府的矛盾纠纷。(三)在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注重加强公益诉讼活动监督,积极探索对假借公权而损害公益事件的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钦州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与龙某某等八人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再审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家利益的职务犯罪,钦北区院即通过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中止
5、案件的审理,按职务犯罪案件另行审理。经过沟通协商,法院很快釆纳了检察建议,确认该案属职务犯罪案件,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二、民行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存在的问题(一)民行监督方式可操作性低。由于我国法律对民行检察权的规定只是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既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介入时间、形式,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限,致使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身份不明确,诉讼庭审活动情况难以了解,从而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事后监督现状,增加了检察机关履行民行诉
6、讼活动监督的难度。(二)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无法可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执行活动的监督没有具体规定,致使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活动监督无从入手。同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受到审判机关的排斥。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10日法复(1995)5号批复认为:“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
7、法院不予受理。”2000年7月10日法释(2000)16号批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岀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内部监督和行政监督模式,使得各级法院认为执行监督是自己内部的事,从而对来自外部的检察监督有抵触和排斥情绪,致使一些审判和执行人员不配合甚至规避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三)再审检察建议于法无据。从我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成效看,大多数靠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而取得。但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均出台了有关检察建议的规定,但这一规定都
8、非常笼统、简单,实践中可操作性极低,并且规定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前提是与法院协商一致。因此,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抗诉必然引起再审,而再审检察建议在性质上仅是一种建议,案件是否再审,取决于法院的态度,取决于检察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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