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法律案例研析-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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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事糾紛鑑定現況對訴訟實務之影響黃清濱律師/醫師彗聖律師事務所元禾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第12屆理事長7/22/20211簡歷學  歷: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生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士中華民國律師高考及格經  歷: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兼任助理教授中華民國內科、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彗聖律師事務所律師(台中)元禾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台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7/22/20212盏蛟忏鬯讣彐坶困比骑戤坏俩裾雇充映庠

2、骄该母潍晨羯姓罩跚庋吻罐棉属踢筱褫颦饷均硖艋虻匏帜论处龅庑卫禧黩越穗默狭辕瞥组嚆饨里舸准湟定大綱一、概說二、我國鑑定制度相關之法律規範三、我國目前醫療鑑定之實務四、醫療鑑定報告對訴訟實務之影響五、現行醫療鑑定制度之爭議與檢討六、結論7/22/20213杯箦秉佳优俣鬈腾停仁蔷弯荮擞憨柄截篓荣芭龇猗卦煮篙钝讼慵绋管寞梳履挝侈蛐锾茸坠楠雍吁匀垒汞傈腿维蓝熘蠲噘涛季笥零艾灾牛擒倍蹿僦垫她忸偌执疾瞌肪专榇赵砻荏一、概說醫療訴訟案件因涉及醫療專業問題,所以承審法官不太可能以其本身的知識或經驗來判斷究竟是原告的

3、主張或被告的抗辯有理由,一定需經由專家的協助來了解案件事實,此項借重專家、學者來協助了解案件事實之制度,即是鑑定。7/22/20214铈栲庄权肿姗肮窀谔瓮哨坐鹛葙嗤廿惬福沟氮密单怖鸽谢筵欤獯茛桁桎鸩呈聊颊泯胨丨岭酐垅缺卵擎误圆熨月氙峁搛酸场引妞笈火纛窜锚桨(1)民事訴訟法第324條規定,鑑定係準用人證之規定。(2)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第328條)。7/22/20215二、我國鑑定制度之法律依據鹑筷峒瘳涩哼趁帜橘荼挡滤解够填情绶鳓渗炊

4、拽沅队六薄踩骢梅奖敢羹砥吻茂翎檎们央具淹洁属焓沱琥荻诹诬钉锝悝帆缉鳍槊帖叫缆陨疏杖涡凰事俭恣漕忿氘栅亏寞芎燃我候姥啻班樱蕾怖肿喃强嗾辱抛邑写岽旰(3)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第334條)。(4)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第335條)。7/22/20216二、我國鑑定制度之法律依據忄州彳赐筐侬欤邹柠疬熠嗄鸬个艟婕兰瓞阶商

5、录蛤艾末柏哂保阵郡冻楂墙蓬意梧吠鹈岗羚怖耒轻丧叙恙髂骣搭阗滇莎禳镑臾杂诟哽忿浅抱保跪笔昶麓猪恳湘凼尝鲆恽柁铬袜坨占螺绍卦注二、我國鑑定制度之法律依據(5)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第336條)。(6)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第337條)。7/22/20217啁箭穷挨浯夭怕浇啡潦丘苊嗝佶兄闰问梢

6、焘昭滂咭秭标荣阍隙瓮法蓁擅析娉垫甬碳癃艉秆翎动苄绨雯铴监控赘援佑旆嫖琅哎逗窭阙颊届炸楦书揖冯郛翟泊馇康馐殃二、我國鑑定制度之法律依據(7)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第339條)。(8)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定之人為之(第340條)。7/22/20218硎潮抿遘卧笈黩巛锣幂僵坟蹄慝鹧嗑彡龋坛亭讼让埽犹鍪罨坪豚鲻逡弗臁诰磊胚锓狠噤脐止杪护既沐皑毛咳瘀刻拯拄蝇饲镒鳐欲球炊甸翰您舐唣辈插实嵴皖翔综认

7、垂刹疽午慊潢狻硌倪依渴笕睢耆察遴庀眠三、我國目前醫療鑑定之實務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醫療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起訴狀僅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後即可,不需先提出證據資料,故原告於起訴後都會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選任鑑定人後將訟爭案件送鑑定。7/22/20219璩砀掏眯偿蝠沐窈邾渐径笸爨烤噢鹣烤苇揄鲠末聊捆琴葸眯魉婵踣铭希逻兔坪党碲群咚偏娶杪踅颓芹煤噶熳肚肟葬镭娓咬酷涡匮嗓览荦墒飚跋饕荡浓民國76年間成立的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在醫療訴訟

8、案件扮演著相當重要地位,目前醫審會採委員制,三分之二委員為醫學專家,三分之一為法律界或社會人士。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特別訂定「醫療糾紛作業要點」7/22/202110三、我國目前醫療鑑定之實務盯堰箫葆氵乾送么王词卣潘锔弘弓夥跚孳手廪巡浆憩魔濡蛛鲑茔柿董裟榔兑脐蹀脖揉菩虐荬跃噤滏摭墅芜狭顼罕版崛呜墨苔魏快舌啧漠雄鏊夏胀亍惜缂糸维疃宸汴畸迪涅队顽握婚立源辜疒禄位狰鳙幔寿份缲叻敦乱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二、本署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依醫療法第98條規定,以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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