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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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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施工企业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和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员工、聘任制员工及计划外劳务用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三条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员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归口管理部室。第二章执行标准第四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
2、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集团公司后旧伤复发的。第六条根据《工伤保险条
3、例》,职工虽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三章工伤认定程序第七条发生事故伤害的,职工本人或事故当事人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于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电话事故申告,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事故申告。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于10日内组织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室进行事故调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予以工伤认定申请。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4、、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向XXXXXX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九条因故未能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于1年内向XXXXXX示范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工伤职工身份证件。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
5、能力鉴定。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由安全与坏境监察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XXXXXX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对XXXXXX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第十四条次鉴定申请。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岀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
6、医疗待遇。第十六条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工伤认定流程相关链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附件工伤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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