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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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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强制清算制度屮的漏洞与法律对策刘彦亭我国《公司法》第十章、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基本建立起我国公司强制清算的基本法律制度,但是,审判实践证明强制清算制度还存在着漏洞,需要法律上的修补。本文所称的漏洞是指相关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模糊甚至相互冲突,容易被当事人不当利用或者对正当权益无法提供充分保护的法律缺陷。本文所称的强制清算,指的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而又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股东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的清算,不包括破产清算。一
2、、迟报债权的法律漏洞及对策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公司法已有明文规定。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会出现债权申报逾期问题。本文所称的迟报债权指的就是申报逾期的债权。对于迟报债权如何处理?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清算是一项法定程序,逾期未申报,债权灭失。一种观点认为,逾期未申报可以补报,参加清算程序。还有的观点认为
3、,逾期申报不得参加清算程序,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对于迟报债权有两个条文作了界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
4、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这一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是迟报债权是可以补报的,对于补报的债权可以从公司剩余财产或者股东已经取得的财产中获得清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清算程序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有序了结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允许迟报债权参加清算程序,便于更全面地清偿债务,结束债权债务关系。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各级法院审理迟报债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解释存在不明确的地方。第一、迟报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被除外的债权是否消灭了?如果没有消灭,通过何种司法程序获得法律救济?
5、第二、允许参加清算程序的迟报债权不能获得足额清偿怎么办?解释仅规定了不允许转入破产程序,剩余债权是否灭失了?理由是什么吗?如果不灭失,如何获取司法救济?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将会困扰法院,影响审判救济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首先从理论上进行明晰,然后寻找适当的法律作出处理。笔者认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并不消灭。理由是:第一、公司解散的强制清算不同于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逾期申报不能获得清偿的债权消灭。这是因为破产是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杀死”债务人,强制以其全部财产偿
6、还债务的极端行为。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主体消亡,所有未清偿债务一同消灭,一亡俱亡。而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是能够清偿债务,只是因为公司出现了诸如营业执照被吊销等公司解散的事由而注销公司主体的终结程序。也就是说,公司解散的强制清算不以消灭债务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而消灭。目标,而是基于公司终止经营而清算。此,不能认定债权第二、公司解散的强制清算并没有排除普通诉讼的效力。对于债权人来说,其有权参加清算程序以求得清偿,也有权单独对清算程序中的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都没有禁止债权人单独提起诉讼或仲
7、裁。对于强制清算程序和普通诉讼的关系,可以参考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由此可以看出,破产程序并没有吸收普通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以外,普通诉讼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会
8、以提存方式保留财产份额到破产终结后两年。以消灭债权为目标之一的破产程序尚且如此,强制清算程序更没有理由排斥或限制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以外提起普通诉讼。会议纪要第31条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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