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股本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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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冇关转增股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刚刚出台的财税[2015]116号无疑乂让争议进入了新的-•轮。先看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口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耒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木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木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悄况白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丿力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木公

2、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木时,要按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有依据吗?这里的争议涉及两个层面。一、个税以取得收入为纳税时点,有点收付实现制的感觉。比如有限公司挂在账上的未分配利润是不能强制股东交个税的°那转增股本也未取得收入为什么要交个税呢?总局的解释是:将转增股本分成两步走:先向股东分配,股东再拿分到手的股息红利再增资。这样解释也还能够接受。二、个税是对所得征税,股东们的原始投资没理由让人家交税。依据这个原理,耒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属于留存收益,是原始投资运营后实现的所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交个税也就不存在争议。这样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资

3、本公积到底是股东们的原始投资还是投资增值形成的所得呢?这是问题的核心。“资本公积”下冇二个明细科冃1、“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例:A公司投资B公司,占B20%股权,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当期有一新股东投资200万,其中:100万入实收资本,100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则A公司的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显然“资木公积——其他资木公积”归集的属于投资增值是项所得,所以用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交个税也不存在问题。2、“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一直认为这部分是

4、属于股东的原始投入,转增资本时无盂交个税。但问题没这么简单,看下面的例子。例:公司有甲、乙两股东,甲投入100万、乙投入150万各占50%股权。投资时:借:银行存款250万贷:实收资本一甲100万—乙100万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50万后来公司决定这5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于是:借:资木公积——资木溢价50万贷:实收资本一甲25万—乙25万可以看出对于股东乙而言由资木公积转增的25万股本属于原始投入,法理上无需交个税,但对于股东甲而言这25万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就属于资本增值是所得性质,理应交个税了。总结:文件屮笼统地说资木公积转增股木要交个税。这是引发争议的源

5、头,应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要按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改为:“以原始投资增值部分转增股本时,要按股息、红利交个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税总有了结论2015/12/315:35:44每II税讯字体:人小10068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乂于近H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

6、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木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冇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

7、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口,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吋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了以了明细列示:(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屮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金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木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木公积转增股木)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別化政策执行: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何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

8、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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