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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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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碳排放交易风险,防范违规交易行为,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木办法。第二条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交易制度安排、交易行为监管、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预防和控制体系。第三条交易所对交易产品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由交易所设置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额资金及权益交易。交易参与人中报卖出权益,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的
2、可交易权益余额;交易参与人中报买入交易产品,金额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第五条交易所对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权益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木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牛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权益;(二)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涉嫌关联交易或市场操纵;(三)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
3、申报,影响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参与人的交易决定;(四)巨额申报,影响交易价格或明显偏离市场成交价格;(五)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六)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第七条交易所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对交易参与人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交易参与人违规或异常交易行为。第八条交易所发现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情况复杂且重大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扩大。第九条交易各方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条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4、采取以下措施:(-)口头或书面警告;(二)要求相关方提交书而承诺;(三)约见谈话;(四)限制相关交易账户;(五)冻结相关交易账户;(六)上报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第十二条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异常情况,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第十三条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第十四条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第十五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所造
5、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交易所应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参与人报告的纠纷进行记录、调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处理,防止交易纠纷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第十八条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约见交易参与人谈话提醒风险,并要求其报告情况:(-)权益价格岀现异常;(-)交易参与人交易异常;(三)交易参与人权益持有异常;(四)交易参与人资金异常;(五)交易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交易参与人的投诉;(
6、七)交易参与人涉及司法调查;(A)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交易所发现交易参与人有违规嫌疑、交易行为有较大风险的,可对交易参与人发出书面风险警示。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参与人警示风险:(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二)交易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三)交易参与人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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