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富特公司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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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诺富特公司监察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监事会行使企业监察职能,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的干预。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上人人平等。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企业所有员工。监察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企业员工有权对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所有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监察部门提出

2、控告或者检举。二、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七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管集团公司的监察工作。直属集团监察部门负责本公司内的监察工作,对本公司监事会和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第十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监察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征得上一级监事会同意。第十一条股东管理委员会和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监事会具有对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和遵守管理制度实行监督的职能。第十二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保

3、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监察部门的职责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监事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一)集团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员工;(二)直属集团及其领导人员第十五条直属集团监事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一)直属集团各部门及其所有员工;(二)直属集团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公司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上级监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第十七条

4、监察部门的职责:(一)检查集团公司、直属集团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中的问题;(二)受理集团公司、直属集团、所属员工、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集团公司、直属集团、所属员工、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行为;(四)受理集团公司、直属集团、所属员工、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四、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具有以下权

5、限:(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及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外部审计、财务等机构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二)集团公司、直属集团所属部门和下级公司作出的决定、指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应当予以纠正或者

7、撤销的;(三)对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公司人事管理权限

8、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或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本级公司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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