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法理学视角的思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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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一一法理学视角的思考(Z三)第三章中国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银行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而且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和确认,这种价值观赋予了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具有相对稳定性。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强银行立法势在必行,强化银行法制,才能对屮国银行业运行环境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现在我国的银行法律体系,多是在五年甚至十年以前制定的,虽然规范了相关机构的发展,防范了一定的风险,但从总体上看,这些银行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银行业的继续发展。银行法律法规作为调节和约朿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

2、当代宏观与微观环境不断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式下,从银行业快速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的整个银行法律体系需要彻底的改革,这也是整个“金融人爆炸,,的一个前奏。银行法律法规也应随之改变,即必须正确处理银行法律法规的立、废、改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银行法律法规体系,做到结构合理、内部和谐,使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统一,并符合国际惯例。第一节指导思想及立法原则一、我国银行立法的指导思想银行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银行法对银行关系的四大要索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有的因

3、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银行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故明确我国银行立法的指导思想,既要考虑适应入世后融入金融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同时乂必须着眼于提高民族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充分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中国的金融市场与银行法规应保持一定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国际金融界的合作。作为一国银行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要受到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背景、人文地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立足国情是银行法制建设的一个基本前提。坚持中国法律的独立性,坚持《中国人民银行法》在银行法律体系屮的主导地位是我国银行立法的指导

4、思想,同时着眼未来金融一体化、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遵循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注重监管的同时关注内控和市场约束是我们的立法原则;目标是创造一个内资外资同享国民待遇,共同实现银行机构的自身价值H标一一自主、效益最大化和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二、更新银行法制理念要注意更新银行法制理念,以适应当今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需要,促成高效率、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化银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我国现有的银行法制理念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制度及现有的银行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方面。银行法制理念的现代化,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银行

5、法制的发展应能充分体现全新的效益理念。银行法制绝不是仅仅为了简单的安全和表面的有序,而是追求动态发展屮的有序、安全和高效率。基于此,我国应在接受WTO法律框架的过程中努力革除不利于新效益理念的制度和规则,银行法的制定应有助于公平的市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仅保护个别市场主体的利益。第二,应渐进地发展银行法制中的国际化理念。银行法本来具有国别性或地域性,不同国家的银行法存在许多不同。但是,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出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

6、一些国家的银行法,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使得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银行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洗钱行动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际融资活动、国际汇率协议与同盟、外资银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信息交换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联网,都将银行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是必然发展趋势,WTO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稳定的同时,大胆

7、地为银行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不能为了短期的特殊利益,延误改革时机,徒使改革成本增大。第三,银行法制应充分体现优化现代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理念。我国各类企业都存在共同的通病一一企业的治理结构未能得到科学、合理地构建。现代化的银行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既能充分体现所有者权益,又能保障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自主权。治理结构中各种权利主体的地位应该得到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是以有关当事人的权责为根据的。这种权责机制不仅应能有效地促成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积极主动地行使,也能完全有效地约束其谨慎地履行职责,并能对其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三、贯彻合理、客观、公正原则耍贯彻合理、

8、客观、公正原则,在立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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