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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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摘要: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耍表征。在民主和法治日益推进和完善的今天,司法公正已成为衡量政治文明进程的一把至关重要的标尺。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经济、政治和人文社会全面转型的时期,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我国原來的一些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的精神的悖离和冲突明显暴露,甚至尖锐,制度设置上的漏洞、不合理性、显失公正性使得司法腐败衍生,当事人权益不能有效保护和救济的事件频繁发生,要实现法治社会目标的转型,司法体制改革事在必行。关键词:司法公正制度设置悖离问题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

2、9082(2013)09-0195-03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大变革的世纪,是一个社会结构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急剧转型的世纪。在这个世纪、社会体制转型加剧,民主与法治继续向前推进,经济继续稳健发展,同时,各种不和谐的刀盾高发而突出,尤其是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差距较大,权力寻租行为和权力异化现象频繁而恶性兹生,司法权威遭利诋毁,社会正义和公平受到严峻挑战,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遭受层层障碍。法治作为治国的方针和手段,一方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模式,另一方面,法治仍然是一个建设过程。通过这些年的建设,我们的司法模块在制度上、形式意义上的设置与架构所体现的公平、效率及正

3、义等价值理念日渐形成,法律在制度体系上日趋完备,但就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速度而言,我国的司法工作不管在程序、实体、形式、制度、格局上都还存在着太多的差距和滞后性,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脱离现象明显,在一些环节上明显偏离公正,而且某些环节上在具体的个案情节上很不具备操作性。所有这些都严重贬损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止的价值内核和社会公止的目标实现。因而,推动司法休制改革,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使公道自在社会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法治社会的实现、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目标选择。一、现代司法的基木精神和价值内核所谓司法,是指由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

4、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实践,使静态的法成为动态的法,即活的法,使抽象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最重要和最终的保障。相对于法和行政而言,司法是对法的实践处置过程,是一种法律调整和适用的行为过程和行为方式,即是通过适用具体的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由此,不难看出,司法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司法是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和法的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因而,司法最深刻的社会功能还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另外,由于司

5、法是一种法律适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对法律具有确认,实现和发展的作用,因而能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止常运转,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司法活动和司法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经丿力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基于人类解决纠纷和利益冲突的前提,是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尤其与国家的产生息息相关,在此不再累述。由于司法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和利害冲突,因而,就涉及其权威的公信力问题,解决纠纷的最后判决结果是当事人服与不服的共识问题。这就必然要求司法坚守中立和公正立场和原则,解决问题时才能“不偏不倚”,平息矛盾冲突,这就是司法理论与实践一直追求

6、的公正和正义,也是其基木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事实上,司法丿力来与正义和公正概念密切相关。例如,在英文语义屮,司法Justice,与正义本身就是同一概念。我国古代关于法的书写一一“”,也显示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本质。在这个字中,“V”偏旁代表着“平”,故常有“平静如水”Z说。祖先造此“法”字时用“V”,即预示着“公平、公正、正义”之意。古代相信“君权神授”,所以“?”(zhi)作为一种维护公正的动物被人们加以崇拜,于是古“法”字结构屮有此动物,预为“有角不直者去之”,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去”字,意为把不公正的东西去掉。在现代意义上,人们不相信动物神灵Z说,于是把“”

7、中的“?”去掉而变成现代法”。显见法自古即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也”的意义,正是在法或司法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正和正义,就使得包括统治者在内的社会成员都接受了法的普遍约束,成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并遵循的行为规范。由古代关于“法”的思想的传统,不难看出,正义在古代司法中已经成为古代司法的价值取向。那么,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又是如何体现和实践这一价值内核的呢?现代意义上的法或司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意志形态,虽有深刻的阶级属性,但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正义的有效手段所认可,必然在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上都蕴含着普遍的一般的东西,即实现以人为中

8、心、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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