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1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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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或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财务凭证。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和管理。各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

3、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定额收款票据和非定额收款票据。(二)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三)风景名胜区门票。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向游客收取风景区门票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四)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五)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

4、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六)其他非税收入票据。指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及其他非税收入票据。第七条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二)医疗票据。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三)资金往来票据。适用于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四)社会保险费票据。适用于医疗保险机构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收取社会保险费时开具的凭证。(五)住宅维修资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六)其他财政票据。指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第八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票据。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不得互相串用。第九条财政票据的内容、规格、联次、印色、监制章以及防伪措施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第十条财政票据的联次一般包括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存根联,由支付方收执的收据联,由执收单位作为记账凭证的记账联;通过银行转账缴纳非税收入的还应当有由收付银行留存的借贷联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联次及用途的,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第十一条财政票据由省

6、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除省财政厅确定的印制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财政票据。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中规定的样式、内容、数量和要求印制,并对财政票据在印制、运输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和安全负责。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要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将财政票据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

7、、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财政票据领购单位,一般应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法人单位。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到同级民政部门领购,民政部门统一到财政部门领购。除此之处,领购财政票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第十五条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介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领购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领购罚没票

8、据,应当提交履行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资格证明;(二)领购社会体会费收据,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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