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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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从“孙志刚事件”说起背景: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17日,就职于广州一服装公司的大学生孙志刚未携带身份证逛街时,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予以收容。3月18日,孙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并于3月20日死亡。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即孙志刚是被打死的。2003年5月14日,北大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三

2、位博士上书的主要内容及媒体的相关评论集中在三点:一是收容遣送制度有违法治精神,应予废除;二是《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是监督宪法实施。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主要有三种模

3、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现代国家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合宪性审查的方式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

4、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有权机关主动进行。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回到“孙志刚事件”违宪审查制度从1954年以来宪法就做了规定,但是至今一例也没有;南方周末报把这个案子称为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这个说法比较过分,是南方周末不太了解情况,在这个案子之前,中国已经有很多类似案件发生了。案件一:公务员退休年龄案我国规定,公务员男的退休是60岁,女的是55岁,四川有个城市的一个副市长,她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要求审查公务员条例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认为

5、女的55岁退休是对女性的歧视。全国人大没有给他答复,原因是大家认识不一样,有些人认为这个规定是优待妇女,而不是歧视妇女,但是另外一部分人认为这是对妇女的歧视。案件二:刘剑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本案的最大焦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里面规定的学位授予体制合理不合理,而判断是否合理的依据只能是宪法。海淀法院对此无权认定。原告认为北京大学是所综合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共21个人,但是只有一个人能够看懂他的论文,其余20个都没有看懂,正是这21个人来决定他的论文有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而他们连论文都

6、没有看懂,又如何来评定呢,由门外汉来决定的体制是不合理的。案件三:身高歧视案中国人民银行的招聘启事里面规定了这样一个招工的条件:男的要1米7,女的要1米6。四川大学法学院有一个学生(蒋涛,女),不足1米6,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这个规定构成身高歧视,违反了宪法。因为宪法规定人人平等,而且平等的含义是非常丰富的,不光是男女平等,还包括少数民族平等等,除非你有合理的根据。案件四:高考录取平等权案青岛三考生在2000年的时候,就教育部的高考录取标准不平等问题,到最高法院去告教育部,由于教育部规定的名额问题,北京

7、和山东录取的分数线完全不一样,北京学生比外地学生可能要少一百分,同样的分数在山东可能连大学都上不了,在北京可能上重点大学,那么大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什么有这个差别呢?发生在学校里的此类案件男女学生同居;学生回家购买半价火车票;上大学时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公民个人能否启动违宪审查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公民个人能不能启动违宪审查?其性质是什么?它是作为国家权利所有者的身份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呢,还是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用这种权利去救济自己的宪法权利呢?从世界各国来看,是从后者的意义上来规定的,而不是以作为

8、国家权利所有者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意义来规定的。公民向全国人大启动违宪审查 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必须要有案件;第二,必须要穷尽法律救济;第三,必须是违宪问题。北大三博士有无建议权没有!在法律生效以后案件发生以前,普通公民并没有实际请愿权,而必须在法律生效以后,实际案例发生以后,并且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才可以行使建议权。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宪法救济是救济宪法权利,法律救济是救济法律权利,一个纠纷发生之后,先进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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