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宁药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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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宁药采[2011]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补充招标(第二批)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统一配送企业与中标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宁夏银川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监制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实施暂行办法》,为保证中标人为统一配送企业提供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确保统一配送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中标药品配送及相关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补充招标(第二批)中标药品供货合同》。宁夏回族自治基本药物补充招标(第二批)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中标人:(以下简称:甲方)统一配送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实施暂行办法》,保证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中标药品和伴随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双方认可的有关协议修正文件2.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品种一览表3.通用合同条款4.购销、配送合同书和采购品种一览表5.中标人与统一配送企业双方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中标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提供下述药品并及时运送至统一配送企业设在(地区)的配送

3、中心库。8四、统一配送企业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及时接收中标人提供的下述药品,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及时配送到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标人付清每批次货款。五、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标人和统一配送企业共同认可的有关协议修正文件,也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本合同一式三份,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加盖合同签证章后,存档备案一份,双方各执一份。中标人:(签章)统一配送企业:(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

4、:电话:电话:本合同签于2011年月日备案签证(签章): 8一、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结算货款时间医疗机构在收到统一配送企业的药品后最长不超过30日结算货款。2配送方式中标人将药品运至统一配送企业设在地区的统一配送仓库,委托其进行配送服务。3结算方式由医疗机构按中标价格与统一配送企业合同结算货款。统一配送企业收到中标人药品后,不超过30日内按中标价格的97%,与中标人结算药品货款。4采购周期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日起一年。二、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第一条词语定义1.“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和中标人、统一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

5、的协议。①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品种一览表②三方购销合同书和采购品种一览表③中标人与统一配送企业双方合同2.“合同价”是指中标人按中标价格对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也是统一配送企业按中标价格对医疗机构的配送供应价。3.“配送费用”是指中标人向统一配送企业提供中标药品,药品价格按合同价格的97%出具发票,其间差额作为“配送费用”。4.“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承担的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中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配送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统一配送企业承担的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配送企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第二章药品的提供及服

6、务第一条中标人药品的提供及服务1.“产地”,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2.剂型规格8(1)交付药品的剂型规格应与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剂型规格相一致。(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3.有效期(1)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2)除非医疗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配送的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原则上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4.包装(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中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包装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投标时的包装质量标准。包装规格与中标时包装规格一致,不得

7、更改。(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法定的要求。5.伴随服务(1)中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①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②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③中标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2)如果中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6.送达(1)中标人负责将药品运送至统一配送企业设在(地区)的统一配送中心库。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2)中标人在统一配送中心库内预留一定药品存量,以满足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第二条统一配送企业药品提供及服务1.药品接收(

8、1)统一配送企业要及时接收中标人送达的配送药品。(2)在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提下,统一配送企业有权拒绝接收中标人提供的不合格伴随服务的药品。2.贮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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