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近代法律转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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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法律的近代转型*法制近代化三阶段开始(清末)发展(北京政府)完善(南京国民政府)*法制近代化的开始一、晚清变法的历史大背景(一)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丧失1、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2、协定关税到关税权(1843年英美法成立上海关税务司)、内政与外交的不自主3、领事裁判权使中国的司法主权丧失4、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传统法律文化与政治制度受到挑战。(二)法观念的更新1、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2、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3、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4、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5、由司法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6、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清末新政前的法制变化:1、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2、洋务运动过程中

2、的局部法制改革3、戊戌变法及其失败4、庚子国变促进了清末的全面变法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五口通商体制与协定关税制度海关管理权的丧失及近代海关管理制度的建立租界制度与治外法权制度洋务运动过程中的局部法制改革总理衙门的设立、近代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体制的变化近代教育制度的变革引起选官制度的变化戊戌变法及其失败1898年6月11日到9月21日的103天内,光绪皇帝根据康有为等人建议,颁布了110多件变法上谕,进行激进的政治、经济、文化变革。以慈禧为首的保守势力很快就中断了这次全面的资本主义法制改革。庚子国变促进了清末的全面变法庚子年(1900)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攻占北京,逼迫清政府于

3、1900年(辛丑年)签订《辛丑条约》。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1901年1月29日),以慈禧为首的尚流亡西安的清政府发布变法的上谕: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同年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作为推动新政的专门机关。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开始瓦解,法律制度开始全面近代化。*二、清末新政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推行“新政”。新政的内容包括:第一,筹饷练兵。第二,振兴商务,奖励实业。第三,废科举,育才兴学。第四,改革官制,整顿吏治。**三、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发生(二)预备立宪的内容(三)对预备立宪的评价*(一)预备立宪的发生预备立宪在清末“新政”的语境下展开

4、*宣布实行“新政”之初并未将立宪纳入“新政”的组成部份。社会变迁本身却推动清王朝将立宪纳入法制改革的范围。*⒈背景外因:西方列强对华策略的转变内因:(1)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促使国人认识到改革政体的重要性;由器物之变进而制度之变。“西人政事法度之美备,十倍精于其军事技术……,大抵救国之计,谋国之方,政尤急于艺。”(张之洞)(2)“新政”渐行,民智渐生“吾爱孔子,吾尤爱真理;吾爱先辈,吾尤爱国家;吾爱故人,吾尤爱自由。”(梁启超)导火索: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孙宝琦)*⒉准备工作1905年7月,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1907年8月,预备立宪的筹备工作清廷派五大臣出

5、洋考察1905年7月,清廷派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方、商部右丞绍英五大臣出洋考察。最后出访的大臣为载泽、戴鸿慈、尚其享、端方和李盛铎。五大臣考察了欧美十几个国家,重点是德、日。回国后,上《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力主实行君主立宪,指出其三大利端:①皇位永固;②外患渐轻;③内乱可弥。其一:宣布“仿行宪政”1906年,清廷颁发“宣示预备立宪谕”宣布“仿行宪政”,但须作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其二:设立预备立宪准备机构1905年11月设立考察政治馆,研编各国宪政资料。“延揽通材,悉心研究,择各国政法之要与中国国体相宜者,斟酌损益,纂订成书,

6、随时呈进,候旨裁定.”1907年8月,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负责处理预备立宪事宜。*西方法学、法律知识的输入与传播。“新政”时,清政府在各地广开法政学堂,推行新式法学教育,促进了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甘肃法政学堂学生成绩单山东法政学堂题名录*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英、美、日、葡都明确表示如果清廷修律则放弃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实例中国深欲整顿律例,期与各国改同一律,英国愿尽力协助,如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案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实,皆臻完善,英国允弃领事裁判权。(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例》)*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着沈家本、武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

7、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俾治理。(《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一册)*(二)预备立宪的内容⒈厘定官制⒉公布《钦定宪法大纲》⒊设立资政院与谘议局⒋出台《十九信条》*⒈厘定官制在五大臣考察了主要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后,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政府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决定逐渐实现三权分立的官制体系。★官制改革的直接范本:日本明治维新时代的官制改革。*对中央各部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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