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考试范围(华政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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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控制行政权的法。行政诉讼法的含义: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进行行政诉讼的行为规则。2、行政法主体:包括组织与个人,公加私。公即行政主体,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之外的单项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职权的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

2、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3、行政立法及其权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b)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

3、定的,从其规定。c)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政府规章)a)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b)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

4、效。6)法律解释(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7)国际条约。4、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组织。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法律对行政主体、行政事务和权利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据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5、行政许可的设定: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文件: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对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限制:a)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

6、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b)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6、行政处罚的含义: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戒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一种立法权,法律具体规定了何种法律规范可以设定何种行政处罚。这也是法定原则的一个体现。(《行政处罚法》规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

7、政处罚。)7、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8、行政行为的委托:1)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是指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自己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受委托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归于委托的行政主体承受。2)行政许可的委托: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适用一般委托原理。3)行政强制措施的委托:禁止委托9、行政征收的设定:见书本p246-p2651

8、0、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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