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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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再生能源区域供能政策汇编一、国家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33号)(2005年2月28日)(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1、明确水源热泵项目为重点支持领域(详见第七条)国家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2、完善政策激励机制(详见第十四条)国家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在安排使用可再生能源

2、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问题,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或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详见第四条)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

3、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四)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 完善价格财税扶持政策,采用居民电价(详见第十四条)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要求,对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给予电价补贴政策。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地热能利用项目,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可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鼓

4、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支持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详见第一项)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详见第二项)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

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

6、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二、地方政策(一)地方扶持政策1.关于印发<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建[2012]13号)示范项目补助标准(详见第六条)污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5元/平方米。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提供制冷、供热和生活热水三种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项目按全额补助,只提供一种功能的项目按50%补助,提供两种功能的项目按70%补助。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5%。2.北京市《关于发展热泵系

7、统的指导意见》(1)投资安排(详见第二条)各级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副业办公楼公益性项目,供暖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投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2)补贴政策(详见第3条)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米。(3)能源收费(详见第4条)采用热泵系统的供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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