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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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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120505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问题研究姓名单麟学科、专业知识产权(全日制)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指导教师何敏、肇旭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问题研究(摘要)专业: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作者姓名:单麟指导教师:何敏、肇旭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况,其中第三款被称为商标先用权抗辩。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
2、继续使用其商标,并得以在遭遇商标权人侵权指控时援引该条款进行抗辩。这一条款既肯定了商标在先使用人通过对商标使用获得的既得利益的合理性,同时又对其继续使用商标的范围进行了限缩,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兼顾商标善意使用人和商标注册权人的利益。但《商标法》及与商标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予以明确,造成不同的法院在适用该条款进行裁决时出现了诸多分歧。这可能会导致商标先用权制度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架空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也可能导致商标先用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对于先用商标继续使用的边界没有明确的认知,无法彻底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已
3、有很多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案例,但仅有极少数法院会在判决中对先用商标的“原使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本文通过对现有案例进行归纳梳理,发现多数法院在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进行判断时存在的具体分歧主要集中于:首先,享有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范围判定不一致,主要体现在除商标在先使用人本人外,其业务继受人、业务合作者、被许可使用人是否也可以享有商标先用权抗辩;其次,判断“原有”范围的时间节点不一致,部分法院将“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先用商标已使用的范围作为其得以继续使用的范围,而亦有法院则综合考量注册商标权人主张权利时先用商1标的影响力范围、使用地域等因素来确定其继续使用的合理
4、范围。此外,少数在判决中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进行分析和限定的法院也存在着关于先用商标的使用规模、使用地域以及使用方式等是否需要进行限制的分歧。本文针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标准不明确这一问题,在现有理论成果和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观点:1.“原使用范围”并非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即在判断商标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时,不应将商标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作为前置判断要件,其应当仅是先用商标继续使用的限制要件;2.界定“原使用范围”的时间点以商标权人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宜,因此将法律条文中的“原使用范围”改为“现有范围”更为妥当;3.在基于“商标权人主张权利”这一日期
5、的基础上,划定可以继续使用的主体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商标使用方式,其中最为核心的限制因素为地域范围和商品服务范围。地域范围包括两方面,对于商品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应以商品现有销售地域范围为限,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限于其影响力所及的区域;商品或服务范围的限制即意味着商标权人主张权利之日前将商标使用于何种商品或服务,今后不得扩展至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在对使用地域和商品服务范围进行限定的基础上,先用商标使用主体、使用方式等都应以商标先用权人是否具有主观善意作为判断其是否超出“原有范围”的重要标准。本文通过研究文献成果、实证分析现有案例、比较借鉴域外经验的
6、方式来实现明确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因素的研究目的。本文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针对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通过实证分析现有案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因原使用范围界定不明造成的问题和隐患,主要包括:判断“原有”范围的时间节点不一致;享有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范围认定不清;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的具体考量因素不明确等。第二章主要是对限定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考量因素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同时结合对典型国家(地区)(例如英国、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商标制度中对商标使用范围限定相关问题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分析如何通过限
7、制使用范围的方式平衡两个善意冲突商标的继续使用问题,通过比较研2究的方法找出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部分。第三章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的限定因素逐一进行明确,同时提出针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基于“原使用范围”认定的时间节点应为注册商标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这一观点,将“原使用范围”改为“现有范围”更为妥当;其次,先用商标继续使用范围的具体考量因素应当包括主体范围、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地域范围、使用方式等;此外,解决商标先用人与注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除限制先用商标继续使用的范围外,还需积极探索先用权制度中“附加适当标识”这一方式的适用及完善。[关键词]商标先
8、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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