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内容及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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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内容及制度完善  商标先用权又称商标在先使用权,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1].对商标先用权进行法律保护已经得到广泛认可,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此项权利进行了规定。201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其中的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被认为是商标先用权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并得到保护的标志。  一、商标先用权保护的正当性。  综观各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

2、种。在采用注册取得的国家,商标权的保护以申请注册为前提。如果在先使用商标与在后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权人可以以先使用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商标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商标权的注册取得本质上是程序上的确权,这种制度便于管理商标使用,维护市场秩序。但是,商标具有识别性,商标的价值来源于使用。先使用人对商标仅投入实际使用而未进行注册,就需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因为没有履行注册的手续而使使用商标累积的利益归零,有违公平原则,对市场秩序维护也不利。此外,保护商标先用权对于注册取得制度下易产生的商标抢注现象具有纠偏的意义,也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因此,大多数

3、适用商标权注册取得的国家,都会设置保护商标使用人权益的制度,从而平衡商标权人和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消费者对已使用商标的信赖利益。  二、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  (一)商标在先使用。  这一要件实际上包含两个要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在已注册的商标之前使用。商标先用权的产生以商标的使用为前提,“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也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2].《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

4、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至于这种使用是否持续,有不同的意见,本文倾向于持续使用。所谓持续使用,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不间断地使用该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都需承担使用的义务,先用权人更应如此。在先使用“在先”的时间点应为“申请日”,即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存在使用事实。

5、  也有观点认为,先用权人要获得先用权,不仅使用行为要发生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且首次使用的时间应当早于注册商标的第一次使用,因为先用权制度是对注册制度的补充,主张商标先用权的商标应当具有绝对优势才能受到保护[3].  (二)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被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

6、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二条: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只有当在先使用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才会产生争议和纠纷。  (三)主观上是善意的。  善意是一个主观要件,是指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使用不得侵

7、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从先用权制度保护的法益角度来看,该制度保护的是使用人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的显着性,这种显着性在注册原则下因未获得注册而不受其他制度的保护,且是对注册原则的一个例外,是对遵循注册原则的商标权人权利的限制。  三、商标先用权的内容。  (一)继续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先用权的内容主要是使用权,即商标先用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使用是商标价值产生的来源,是商誉积累的过程,也是获得先用权的必备条件,因此,商标先用权的首要内容就是先用人可以获得继续使用的权利。当然,这种使用受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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