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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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40098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侵犯财产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研究姓名郑欣时学科、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中国刑法与经济刑法指导教师孙万怀教授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8日侵犯财产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研究(摘要)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中国刑法与经济刑法作者姓名:郑欣时指导教师:孙万怀教授社会的发展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新兴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对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由此,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也不仅仅局

2、限于有实体的、能感触到的财物,逐渐向抽象的权利、利益进行延伸。传统刑法理论中对于财物的理解受到了挑战。由此,“财产性利益”这一概念逐渐进入大家视野。然而其在中国刑法学中的含义与内涵,以及能否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这些问题尚在争议中,却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定性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研究得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并对现有的财产性利益相关犯罪行为的定性作出分析并得出结论,以期为当前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提供有用的理论参考与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对财产性利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财产性利益的性质及其

3、与其他概念的辨析。首先对我国刑法中“财产”的含义进行明确,“财产”与“物”的含义基本相同,不存在包含关系;物分为有体物(即有形财产)与无体物(即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属于无体物。其次,“财产性利益”的概念最初是从日本引入中国,结合其在日本刑法中的含义,可得出其基本等同于“债权”,或是与债权相关的利益。日本理论中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取得债权、让人提供劳务等积极性利益,二是取得免除或暂缓支付债务等消极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应当具有管理可能性及经济价值等特征。最后,将财产性利益与易混淆的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两个概念进行区分;虚拟财产

4、与知识产权虽与财产性利益同属于无体物范畴,但外延互相均无重合。虚拟财产并非具有债权性质,知识产权与债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本部分主要明确了财产性利益的含义,为后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基础。1第二部分重点探讨财产性利益能否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问题。首先,本文认为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财物进行实质解释,可将其解释为财产。如此解释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并未超出财物的语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由此,由于财产包括了财产性利益,因此后者即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反驳了否定说的观点。其次,限定肯定说虽认可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却否

5、认其可作为盗窃罪的对象。本文反对上述观点,认为不能因财产性利益难以窃取便得出其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结论,这会导致刑法适用上的不协调。此外,本文还提出财物价值应当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观点,不应将财产性利益的价值直接等同于其载体本身的价值。将两者区分更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某一犯罪行为的定性。由此进一步对于刑民关系进行思考,认为尽管刑法独立于民法,但是一些基本概念用语的理解仍应参照民法,与民法保持一致或者对应。本部分得出的结论是研究后文具体问题的前提。第三部分探讨具体情形下财产性利益的认定问题。首先,债权凭证实质为财产性利益的载体,由此得出有价支

6、付凭证,无论是记名还是不记名,都是财产性利益的载体而并非是狭义财物。有偿服务中反映出的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其次,对于挂失并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本文认为银行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实际为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存款归银行占有,银行卡实质上为债权凭证,持卡人享有存款债权。名义存款人是合法占有存款债权,其行为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应当构成侵占罪。而对于“使用盗窃”行为应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其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为财产性利益。例如盗用车辆行为,其犯罪对象并非财产性利益,根据情节不同可构成盗窃罪或不构成犯罪。而偷租行为实际上是对房屋使用权的侵犯,不构成

7、盗窃罪,但是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观点,虽然被骗人与受害人并非同一人,但被骗人并未处分受害人的财产,因此不构成三角诈骗,并不构成诈骗罪。[关键词]财产性利益;财物;侵犯财产罪;债权2Researchoninterestsofpropertyincrimesofpropertyviolation(Abstract)Major:CriminalLawResearcharea:ChineseCriminalLawandEconomicCriminalLawAuthor:ZhengXinshiAdvisor:ProfessorSunW

8、anhuaiThedevelopmentofsocietyandtheageoftheInternetmakenewformsofcrimesemergein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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