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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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贿赂手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规定为犯罪,助长了以非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贿赂方式,制约了反腐败的进程。因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文研究非财产性利益的危害性,得出扩展贿赂犯罪对象的必要性。  关键词:受贿罪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贿赂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344-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贿赂犯罪犯案手段不断翻新

2、,从起初的直接以财物贿赂到赠送购物卡、加油卡、有价证券等再演变到性贿赂、信息贿赂等新型的贿赂形式。贿赂犯罪的对象不再局限于财产性利益,向非财产性利益扩展。但我国刑事法律对贿赂犯罪对象的规定过于狭窄,仅限于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新型贿赂犯罪的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论文下载。  一、目前我国出现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方式  目前,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以非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贿赂形式,主要包括:  (一)性贿赂  性贿赂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亦即权色交易、以权谋色,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力腐败形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性贿赂的诱惑力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就有可能持续发生,不断拉拢腐蚀政府官员,使得官员不断为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亦有可能超过财物贿赂。  (二)信息贿赂  信息贿赂是行贿人通过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而获取好处,接受人通过对所获得信息的利用,获得可观的经济或政治利益。它主要涉及商业领域、管理审批、干部考核、金融证券等领域。比如提供人事职务升迁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内幕交易等。国美电器黄光裕案检察机关针对黄光裕单

4、位行贿的指控中,黄光裕除采取直接送钱的方式进行贿赂外,还曾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公安部经侦局相关领导。这便是一种典型的信息贿赂方式。  (三)帮助型贿赂  即行贿人以帮助受贿人或其亲属解决相应的困难来换取受贿人提供的职务上的便利、好处。如为受贿人的子女、亲友解决升学、就业、提拔或出国的机会;帮助受贿人发表文章、著书、代替考试;为受贿人无偿提供租住住房、租用车辆等等。  (四)业绩贿赂  一般出现在上下级之间,既下级工作人员为了寻求领导的帮助,故意将自己的业绩推到领导身上,使领导干部

5、从中得到升迁、嘉奖后,再为下级员工谋取不当利益。  (五)代替受过贿赂  这种贿赂方式主要有代替受贿人受过、受罚、承担责任、甚至是接受刑罚等。如某位领导自己开车撞了人,让自己的司机去自首认罪。  二、我国刑事法律关于贿赂犯罪对象规定的演变  (一)将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  1.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该条款将贿赂的对象限定为赃款、赃物、公款、公物等可以计价的有形财物。  2.1988年全国人

6、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贿赂的对象仅指财物。  3.1997年刑法第385条关于贿赂对象的规定延续了一贯适用的财物说,即贿赂对象仅指财物。  (二)将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产性利益  1.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贿赂的对象不再限定为财物,而是扩大到可以计价的财产性利益。  2.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7、见》。该意见明确将商业贿赂的对象确定为金钱、实物以及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三、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一)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  《联合国反腐公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贿赂的范围为不正当好处,即包括钱、物等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我国已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就要求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应与条约的规定相吻合,以履行自己应尽的国际义务。  (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已成为行贿人攻击

8、国家工作人员心理防线强有力的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以性贿赂为例,2006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表明: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可见,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泛滥程度和严重程度已经匪(下转第346页)(上接第344页)夷所思,也彰显出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三)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贿赂罪的本质  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即凡是行为人所取得的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一切利益均应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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