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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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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检查)填报单位:西塞山区农林水利局职权编码57153172-9-JC-48700职权名称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西塞山区农林水利局职权依据【规章】《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
2、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检查对象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检查内容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职权运行流程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监督检查前通知或者暗访不通告。2
3、.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管理工作。3.处理责任: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4.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规章】《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4、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
5、定的要严肃处理。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2.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3.镇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二、相关依据【规章】《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6、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承办机构黄石市西塞山区农林水利局水利管理站咨询方式西塞山区农林水利局水利管理站办公室电话:0714-6483582监督投诉方式地址:西塞山区农林水利局电话:071
7、4-6482862邮编:435000邮箱:xssnlj@163.com审核意见备注 六、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检查)77、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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