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应当对雇用单位垫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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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者应当对雇用单位垫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李莹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雪昌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5日,被上诉人以3700元在胡雪昌处购得移动旋转式吊车(少先吊)一台。2006年2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上诉人雇佣的员工王平伦在操作吊车时,吊车传动皮带脱出将王平伦右手拇指打伤,经送重庆恒生手外科医院治疗,于2006年3月2日伤愈出院。其间,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了王平伦住院费等共计4243.14元。2006年9月2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

2、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平伦受伤性质属工伤。11月15日,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王平伦伤残等级为七级。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平伦的申请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由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王平伦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3395.08元。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通知了胡雪昌,胡雪昌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2006年4月24日,被上诉人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进行了投诉。经调查核实后,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胡雪昌销售给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的移动旋转式吊车(少先吊)系无产品合格证、无厂名、无厂址的产品,责令胡雪昌进行改正。现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以胡雪昌出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胡雪昌退货并退款3700元、赔偿由此而导致其损失57638.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原告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退还被告胡雪昌移动旋转式吊车(少先吊)一台,被告胡雪昌退还原告重庆华运电

4、子有限公司货款3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胡雪昌赔偿原告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3865.86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原告。三、驳回原告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负担76元,被告负担600元。  胡雪昌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胡雪昌承担10%,被上诉人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90%。其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2、一审判决适

5、用法律不当。  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得当,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12月25日,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在胡雪昌处购买一台移动旋转式吊车,价格为3700元。2006年2月25日上午10时许,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雇佣的员工王平伦在操作吊车时,因吊车传动皮带脱出致使王平伦右手拇指受伤,经住院治疗,并经鉴定结果,王平伦伤残等级为七级。根据工商

6、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胡雪昌销售给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的吊车系无产品合格证、无厂名、无厂址的产品,故胡雪昌销售给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的移动旋转式吊车系“三无”产品。胡雪昌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为此,上诉人胡雪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主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胡雪昌作为销售者应否对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7、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系用人单位在承担了对雇员使用缺陷产品引起的工伤的赔偿责任后向产品销售者追偿未果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胡雪昌作为销售者应否对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法律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工伤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方面的内容。  所谓工伤是指雇工在雇主雇用期间因工作原因收到的伤害。简单的说就是因工负伤。本案中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雇佣的员工王平伦的伤害就是工伤。法律规定,工伤应当由雇主先行承担责任,也可

8、有雇工直接追究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这里就涉及到产品责任的问题。所谓产品责任,就是合同的责任,就是在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销售者默示产品达到一定安全标准、符合产品应有效果的责任。如果违反了这种责任,仅仅是产品的瑕疵,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则需要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一旦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上的伤亡,那么就够成了侵权责任。所以广义的说产品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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