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的刑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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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欺诈的刑事应对发表于2010-5-2214:59:17大家网—论坛—学习综合—论文资源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诉讼费用的下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已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然而,法律在给人们带来公正的同时,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比如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利用伪造虚假的证据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等方式,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而达到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的目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现象日益增多,其中也有一些社

2、会影响较为严重,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例,可以说诉讼欺诈对社会和司法危害相当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又无法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到与其相对应的条款进行有效的调整,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刑法上的探讨,以期找到较为合理的方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关键词】诉讼欺诈  诈骗罪  可罚性  刑事应对  一、诉讼欺诈的现状及危害  (一)诉讼欺诈的现状  1、诉讼欺诈的定义  诉讼欺诈又叫做恶意诉讼、诉讼诈骗、虚假诉讼等。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

3、式,通过利用伪造虚假的证据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等方式,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而达到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免除自己债务或其他非法目的等。比如,债权人利用债务人还款后未从债权人那里收回的欠条来起诉债务人,这就是通过欺骗人民法院的手段来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狭义的诉讼欺诈都未做明文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2、诉讼欺诈的现实境遇  (1)诉讼欺诈在实践中多见于涉及财产的案件。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多是以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或达到逃避债务、

4、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为目的。实践中常见发生于借贷、欠款、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中,且被告较多出现资不抵债,或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等情形。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况是,被告伪造假借条,主动要求原告起诉自己,意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假债务,以达到在后来的离婚案件中多分财产、少担债务的目的。此外还有如虚构买卖合同、虚构工程签订资料等证据骗取法院使其达到胜诉的目的。  (2)诉讼欺诈案件数量和涉及金额近年呈不断增多和扩大趋势。如浙江省的玉环县法院,自2004年起共查处诉讼欺诈案件39起,涉及人数44人,涉案金额达979万元。

5、椒江地区的市中院查实的一礼品有限公司3件虚假债务案件,涉及标的额竟高达2336.96万元。①  (3)诉讼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诉讼欺诈中的当事人多数是熟人关系,因为这样的话知情范围会比较小,而且碍于情面,很多人不会拒绝当事人的要求。不仅如此,诉讼欺诈案件的被告往往不到庭,由法院缺席判决,或双方委托代理人出庭,让法院难以查清事实。  (二)诉讼欺诈的危害  诉讼欺诈有很大的危害性。在诉讼欺诈中双方当事人已事先恶意串通好,在此情况下,法院很容易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件办理周期通常较短,而且案件起诉金额有真有假,调查比较困难。在

6、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诉讼欺诈嫌疑时,得花大量时间和精力调查核实。一旦确认是诉讼欺诈,那么之前的判决被推翻。可以说诉讼欺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整个社会的诚信建立和弘扬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均造成了极大危害,与目前的和谐、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格格不入。鉴于其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有必要上升到刑法调整的角度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和规制。  二、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一)诉讼欺诈的性质  关于对诉讼欺诈的性质,理论界争论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观点一认为,诉讼欺诈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不是直接骗取被害人

7、财物。把诉讼欺诈行为看成一种胁迫方式更为恰当,故此主张诉讼欺诈应定敲诈勒索罪。    2、观点二认为,诉讼欺诈属于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有以下几方面组成: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诈骗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害。在诈骗罪的构造中,只是要求行为相对方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必须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①因此,被害人有可能就是被骗人也有可能不是被骗人,即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这种财产处分人与被骗人不统一

8、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三角诈骗。在诉讼欺诈中,人民法院处于被欺骗地位,通过人民法院的被欺骗取得了被害人的财产,是三角诈骗中的一种,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持该论点的逻辑基础在刑法上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可以通过对刑法中诈骗罪的合理解释来将其归入该罪中。   3、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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