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肇事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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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使肇事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被告人张海丰,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农用机动车司机,2001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被告人关丽云,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农民,2001年12月1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逮捕。被告人吴连国,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汽车司机,2001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2001年11月27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海丰驾驶自家农用四轮机动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之妻被告人关丽云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

2、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公里加800米处时,遇上学的学生刘晶(男,14岁)自东向西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海丰因犯困打盹未发现,机动车将刘撞倒在公路中心线东侧。被告人张海丰踩刹车将车停住,被告人关丽云见状说:“现在无人,快跑。”张海丰闻听,未下车便驾车逃逸。当日约6时25分许,被告人吴连国驾驶汽车沿宝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现场时,由于发现情况不及时,汽车左前轮从侧卧在路面上的被害人刘晶头部轧过,致刘当场死亡,被告人吴连国亦驾车逃逸。被告人张海丰、关丽云连夜逃往本市蓟县一亲戚家中,谎称车因

3、撞树损坏,请人帮忙修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海丰外逃,后于2001年12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丰违章驾车将被害人刘晶撞倒后,不予救助反而逃逸,造成被害人遭二次汽车碾轧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关丽云在被告人张海丰肇事后指使张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吴连国违章驾车,疏忽大意,造成轧死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海丰犯交通肇事罪,

4、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丽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吴连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评析审理中对被告人关丽云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人关丽云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构成包庇罪。理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形式。鉴于她在丈夫发生交通肇事后,唆使逃逸,并作虚假证明,包庇丈夫的犯罪行为,应以包庇罪追究关丽云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关丽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理由,指使丈夫张海丰驾车逃逸,放任了肇事危害后果的发生,依照有关司法解

5、释的规定,应当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追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种意见,被告人关丽云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共犯,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追究,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赞同被告人关丽云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意见。1。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关

6、丽云唆使张逃逸行为及其逃逸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符合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2。有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有故意犯罪内容。其中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果加重行为,就是故意犯罪。发生交通肇事的肇事者主观上是过失,但发生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的,当这一故意行为是在别人帮助下实施的,这个帮助人就是这一故意犯罪行为的共犯。被告人关丽云就是这一结果加重行为的共犯。3。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

7、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尽管交通肇事与逃逸致人死亡两行为关系十分密切,但主观故意性质完全不同,应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另立罪名较为科学、合理。本案中,被告人关丽云在丈夫张海丰发生肇事后,为了使丈夫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帮助丈夫修车,向侦查机关出具虚假证言等包庇行为,其包庇行为不仅掩盖了肇事事实,也掩盖其指使张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包庇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或他人是犯罪人而作虚假证明的行为。其中犯罪主体不包括犯罪者本人,也不包括共同犯罪人之间为包庇自己实施了共同犯罪而使同案犯得到包庇的

8、情形。所以对被告人关丽云不能按包庇罪进行刑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个刑罚档次,第一档,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只有第二个量刑档次行为才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构成。因为行为人是在明知逃逸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下实施的,其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心理说明该行为是故意犯罪行为,也只有故意犯罪行为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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