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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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关键词:交通肇事构成共犯内容提要: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适用和完善,是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笔者从我国刑法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着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现,已成了社会的一大公害。据统计,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①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20

2、0多人。其中有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有感于“车祸猛于虎”,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国家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来保证人们的出行安全,以保障人们的财产、健康、生命,甚至呼吁国家动用刑罚来遏制日益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

3、1月1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比刑法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然而也就是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正是这一规定,使得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因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此判定交通肇事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为解决交通肇事的共犯问题有必

4、要对交通肇事的类型及构成作详细分析。二、交通肇事罪的类型及构成根据《刑法》以及《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种情形。(一)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②交通肇事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第一,交通肇事罪只能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在公共交

5、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一些厂矿、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居民区等非公共交通领域开车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以生产责任事故、劳动安全责任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第二,交通肇事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联系,如在停车场练习驾车,或出于玩耍或好奇的目的,发动汽车,不慎将旁边的人压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不适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机动交通工具

6、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构成本罪。如,运输危险物品的司机违反危险物品的运输规章而发生事故的,就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在厂区、车间内驾驶交通工具从事劳动作业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重大事故的发生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只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定罪处罚。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即属于重大事故:(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和避免义务的过失,虽然违反法规是故意,但对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却是过失的。③(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逃逸”。交通肇

8、事后逃逸存在理论和实务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逃逸”是指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依据是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1995年6月20日)。④第二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逃逸”,其依据是《解释》第3条的规定。⑤我国刑法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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