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和信赖保护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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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事不再理和信赖保护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适用[裁判要旨]在商标驳冋和异议程序之间,不能机械地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作出在先驳回复审决定,认定涉案商标和引证商标不近似,也不能剥夺引证商标权利人在异议阶段就此提出异议的权利。准予初审公告并不足以产生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案情]巾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殿公司)。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卜•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安徽高炉酒厂(以下

2、简称高炉酒厂)。2002年1月30日,养生殿公司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提出第3084432号“六味地”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同以涉案商标与高炉酒厂1996年11月21□申请、1998年5月6口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口酒的第1173132号“六昧池LIUWEICH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养生殿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中请复审。2004年8JJ30R,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4]第4556号《关于第3084432号“六味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第4556号

3、决定),认定涉案商标“六味地”与引证商标“六味池”虽均含有“六味”一词,但是“六味地”与“六味池”具有明显不同的含义,口由于引证商标存在着与申请商标完全不同的汉语拼音及图形部分,因此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均有区别,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來源的误认与混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初步审定并公告涉案商标。高炉酒厂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2008年3月12口,商标局以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为由,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高炉酒厂不服,

4、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捉岀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1刀11H,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岀商评字[2009]第38086号《关于第3084432号六味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第38086号裁定),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地”与“池”字体相近,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易将二者混淆,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裁定涉案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审判]养生殿公司不服第38086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商标“六味地”与引证商标“六味池LIUWEICI

5、II及图”的“地”与“池”宇体相近,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易将二者混淆,因此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认定予以确认,判决维持笫38086号裁定。养生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在同一个评审程序中对于中请人提出的评审巾请进行审查的依据,而不应扩展适用到两

6、个不同评审程序中不同的申请主体提出评审申请的情形。木案中第38086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针对高炉酒厂的复审申请进行评审作岀的,而第4556号决定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屮针对养生殿公司的复审申请进行评审作出的,上述两案的评审程序不同,且评审程序中的当事人亦有所区别,故本案屮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高炉酒厂的复审巾请进行评审程序符合和关法律规定、养生殿公司所持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相隔6年后就同一-商标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评审结论是错误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7、上诉,维持原判。养生殿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称:1、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作出第4556号决定,认定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基于相同的事实及理由,在吋隔6年后又作出结论完全相反的商评字第38086号裁定,认定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及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确定的信赖保护原则。养生殿公司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养生殿公司初审公告后,加大资金投入,广为宣传推广,至今己近9年,形成了稳

8、定的客户群,并已成为木领域的知名品牌。现商标评审委员会却无缘无故自行推翻在先结论,这种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做法让养生殿公司根本无所适从,对毫无过错的养生殿公司而言,实在不公。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行政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的损害,更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行政机关的威信,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2、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相差甚远,分别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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