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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建设局东建制〔2007〕1号关于工程保函集屮保管工作制度一、依据《建筑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字〔2006〕326号)的规定,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市建设局具体实施工程保函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二、在我市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当按东莞建设网《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企业资格备案指南》要求向市建设局备案。逾期不办理备案的,市建设局将拒绝收取其出具的担保函件。三、实行工程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发承包
2、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承发包合同备案时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按东莞建设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指南》中保函备案要求,经确认后,保函原件由市建设局实行集中保管。凡未按规定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四、市建设局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条件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的,不予收存。市建设局对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担保
3、资料或虚假保函的,市建设局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六、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市建设局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市建设局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按东莞建设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指南》中保函备案要求送交市建设局保管。七、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
4、位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分别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由市建设局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到市建设局分别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八、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市建设局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post-at-2012-07-15
5、九、市建设局将建立保证人工程担保余额台帐,进行有关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保证人的担保余额、保函的查询提供方便条件。二OO七年八月七日post-at-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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