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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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排污费减免及缓缴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一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按规定应交纳排污费的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拒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申请减免或缓缴排污费适用本办法。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

2、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第二条 省及各市(地)财政、物价、环保部门负责受理排污者关于减免排污费的申请,并按照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和排污费,农垦垦区范围内企业申请减免按下列权限审批: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物价会同环保部门审批。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物价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

3、保总局审批。(二)除本条(一)规定外,申请减免排污费,按下列权限审批: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财政、物价会同环保部门审批。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物价会同环保部门审批。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物价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第三条 减免排污费的办法程序是:(一)排污者自遇不可抗拒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级以上财政、物价、环保部门提出

4、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项内容。其中,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审批减免的排污费,排污者应当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报送省财政、物价、环保部门,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书面申请连同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超过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权限的,其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抄送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二)市(地)级以上财政、物价、环保部

5、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三)市(地)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在收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的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权限,会同环保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同时抄送上级财政、物价、环保部门及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其中,属于财政、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审批减免的排污费,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会同环保总局批复省财政、物价、环保部门,同时抄送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属于省和地市审批减

6、免的排污费,省和地市财政部门要统一以“×财综减免(环)[2×××]××号”作为书面形式批复减免的统一批准文号。第四条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缓缴排污费:(一)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地市级以上财政、物价、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二)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符

7、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第六条 缓缴排污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就当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祝为同意缓缴排污费。第七条 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

8、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第八条 建立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统计制度,市(地)级财政、物价、环保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底向省财政、物价、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地市级审批的排污费减免和地市及县级审批的缓缴情况。省环保部门同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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