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缓缴申请批准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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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费缓缴申请批准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22004—2017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3--3-排污费缓缴申请批准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县级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二、办理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2、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一、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3、,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三、实施机关本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四、审批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2)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3)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

4、成环境污染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事窗口: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环保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六、申请材料对于减免排污费,行政相对人填报《排污费减免申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疫情、火灾、他人破坏等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文件及说明材料。对于缓缴排污费,行政相对人填报《排污费缓缴申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经营困难(如: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文件及证

5、明材料。表1排污费缓缴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档份数要求依据1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申请原件纸质1份2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证明材料原件纸质1份-3-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

6、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环保窗口(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4/listItemForPersonGuide.html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1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7、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考核受理后由监察大队组织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四)审批发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书面向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环保窗口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76226313.网络咨询。http://www.xzsp.yn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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