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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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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当今,高校学生状告母校已不是新鲜事,这说明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在迅速增强。然而,我国专门保护高校学生权利的立法还是空口。为有效保护学生权利,实现依法治校,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构建完善的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已十分迫切。高校学生是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群体,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19%,在学人数超过200万人。他们是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级各类高级知识分子的后备力量,是我国经济腾飞的希望。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进而在教育界又提出了依法治校理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作为思维意识最活跃的高校学生群体,他们自
2、然也日益关注自身权利的保护与实现,由此产生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不久前发生的因结婚生子被学校开除的王洪杰状告母校牡丹江医学院事件便是典型。这类案件的日益增多对高校学生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可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势在必行。然而,现实生活中,无论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还是在我国现有的有关高校的法律制度中,学校对在籍学生拥有绝对的管理权,学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即咼校和学牛之间的关系客观上存在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或称公权力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为在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历史性的根深蒂固的浓厚的权力色彩,
3、而不是权利色彩。而正是这种权力色彩的原因,高校才可以“理所当然”地对学生进行管理、命令,进而形成了“情理之中”的命令与服从的特别不对等的关系。这种长期不对等的法律关系最终导致学生群体权利保护不力,学生正当的权益没有受到充分重视,所以当前积极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实现的重要前提,也是具体实现依法治校理念的必要环节。一、高校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立法之现状目前,涉及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立法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在
4、这些立法文件中,均有相关高校学生权利的规定,但除了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2005年9月1口正式施行)专章规定学牛权利外,其它相关立法只是概括确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新《规定》只是渗透了将学牛作为权利主体的立法理念,初步确定了大学生的法律地位,离切实全面地保障高校学生的权利尚有很大的差距。这里简要介绍一下新《规定》的一些变化:(一)明确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新《规定》第五条具体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6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例如规定学生有权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有权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
5、活动,有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等。这一明确规定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提供了行为准则。(二)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等。例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规定,增加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开除学籍等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三)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
6、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送达等程序义务,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四)建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适当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法治的思想。(五)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
7、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如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综上,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新《规定》不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较以往的法律文件有实质性的突破。其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新《规定》遵循了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明确了学生是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新《规定》把是否在大学期间结婚交给学生们去选择,充分相信广大学生对自己行为的选择会是清醒的、理性的。这样一来,教育者的任务不是禁止他们做本来可以做的,而是提醒他们正在做什么以及这样做的后果。二、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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