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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南宁市建设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厅卫妇社[2009]4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满足广大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市委、市政府将建设7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列入2009年为民办事实项目,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建立健全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综合性、连续性
2、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健康水平。二'工作目标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和改扩建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3个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底完成主体建设工程;4个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底完成规范化装修并投入使用。(见附件⑴)三'建设规模和经费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总面积13200平方米,其中新建面积7500平方米,改造面积5700平方米。项目建设资金总投入207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67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1:1比例安排。四'项目执行期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3、止。五、功能设置(一)社区服务中心的功能布局分为基本医疗区、预防保健区、康复区和管理保障区四大部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设置相关科室,各类用房所占比例按下表分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用房分类比例临床科室用房53%预防保健科室用房28%医技科室用房13%管理保障用房6%(二)预防保健业务用房标准:1、计划免疫''四室”建设标准。接种室235平方米,办公室220平方米,候诊、观察室230平方米,冷链室215平方米,总使用面积2100平方米。接种室的地面、接种台面及
4、墙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2、妇幼保健用房建设标准。要求有6个房间,其中候诊、宣教室23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用房面积230平方米,其余每个房间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生长发育咨询指导室,妇女保健处置室,妇幼办公资料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咨询室,计划免疫与妇幼保健房间应连在一起,形成完整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区;3、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后作为长期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建筑,不能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六、建筑要求(一)社区卫生服务服务中心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2、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3
5、、各功能区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4、诊疗室、康复病房应有安静的环境;5、诊疗室、康复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6、有利于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7、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要求;8、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三层以上应设电梯,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
6、热及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规范要求。(四)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米;病房3.0—3.2米;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毫米。(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2、地面用材料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及墙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采用耐腐蚀的材料;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
7、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5、药房(库)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以及防潮设施;6、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名称比值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1/6候诊室、病房1/7更衣室、浴室、厕所1/8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医疗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1)供电设施安全可靠;(2)
8、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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