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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03民法债权(问题详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文档债权法一、简答题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答: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五类: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与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5.其他根据。除上
2、述几种法律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能引起债的发生。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答:划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答:保证人的抗辩权
3、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故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5、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答:(一)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联系:二者均为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种行为的权利,同时具备请求权的类似属性。(二)两者的区别:(1)二者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以物权的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
5、潜在妨害为发生依据;而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该请求权以债的存在为基础和根据。(2)目的与作用不同。物权请求权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是为了实现债权、消灭债的关系。(3)内容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请求为给付或填补损害,责任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4)行使依据不同。物权请示权的行使一般要求财产的存在但不一定要造成损害,且不问相对人有无主观过错;而债权请
6、求权的行使通常要以财产受有损害且相对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财产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复存在。(5)所受时效约束不同。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基于“未登记物权”而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6)二者并存时,优先适用物权请求权。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6、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形态及效果。答:(一)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形态: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依债的内容为现实给付。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形态可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
7、不能,是指债的标的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就自始不能履行;嗣后不能,是指债的标的在债的关系成立后不能履行。(2)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是指基于债的标的本身而导致的履行不能;法律不能,是指因法律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3)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或不可归责的不能与可归责的不能)。客观不能,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主观不能,是指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4)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指债务人的全部义务都不能履行;部分不能,是指债务人仅对部分义务不能履行。(5)永久不能与
8、暂时不能(或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是指债务人不仅在履行期限内而且逾期后仍不能履行;暂时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暂时障碍而不能履行,但障碍消除后可以履行。(二)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效果: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给付不能的,就给付不能部分,债务人得以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若为部分给付不能时,则债务人仅能就给付不能部分免除义务,就仍能为给付部分,债务人仍负继续履行义务;若部分履行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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