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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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与财产保险期末论文对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信息资源管理08级张向操0844018002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保证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根据上课和查找相关资料所获得的信息,我国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应为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在法律法规上未正式明确存款保险制度,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挤兑或者破产清偿时,政府会采取有关政策及措施,保障银行的存款人及其他非

2、存款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欠缺合理性、公平性,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银行出现危机时,政府、银行、银行股东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基金。而且,这种制度不利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运行,易于引发道德风险。由于银行管理层预期在其发生危机时,政府将会提供援助,且解决风险的成本会转嫁于政府及公众,因此,会使得管理层过多地开展高风险业务,这不利于银行的稳健运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此种制度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主导作用,金融机构并没有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也弱化了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对金融机构应有的

3、市场监督。第5页共5页人身与财产保险期末论文因此,为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必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受保对象、资金筹集的方式,以及政府、银行、银行股东、存款人等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等。也就是说,我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存款保险制度,确定各种具体的保险内容,以发挥保险在金融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一、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独立运作?银监会下属?央行下属?我觉得存款保险机构应该独立运作。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和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可以由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投保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

4、因为,就我国而言,政府财政资金比较紧张,由政府独资设立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有限,不利于营运,重要的是政府独资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我国金融机构和存款人风险意识淡薄,现存的隐形存款保险即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也“保护了”金融机构,寄希望予民间金融组织自发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使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得到健康地发展。一方面,可以保证存款保险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能够在市场的良性循环下运行,运用市场的方式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非运用政策手段;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也能够接受到央行的扶持和监督,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营的稳定性,保

5、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二、业务定位:强制所有存款货币银行加入?邮储和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一般各国都会将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但具体到是否其他金融机构也应纳入,各国的做法有所不同:如英国等国家将证券和保险机构也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但有的国家并不将上述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对于非本国的境外机构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参保,各国做法也不尽相同,如美国1991年颁布《美国银行监管加强法》,规定1991年以后新设的外国银行分行不能加入美国存款保险体系,但也有部分国家,如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则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保险。第5页共5页人身与财产保险期末论文就我国而言

6、,在我看来,应该将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所有存款类机构和已经在国内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稳定整个金融体系,而非单纯的那几家大的商业银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对大型商业银行的政策倾斜,使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和外资银行具有更大的金融风险,更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将它们都纳入保险体系,既有利于改善其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也利于增加储户的信心,防范出现系统性风险,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我们应该将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银行都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来。一、保障范围:按比例赔付?设

7、定赔付上限?两者结合?存款保险金额包括全额保险和限额保险,大多数国家采用限额保险的方式。限额保险方式下,对受保存款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超过这一限额的部分将不受保护。虽然这会使大额存款人处于不利地位,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而且还可以警示存款人要有风险识别意识,使其认识到:存款保险并不是要使银行完全不承受风险损失、存款人的利益完全得到保护。对于我国,我觉得也应该采取以每个存款人为基础,设定赔付上限的理赔方式,并可以将比例与限额相结合。国际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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