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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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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2019[04]号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暂予保留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浙教人〔2016〕39号)第三条“培训机构条件审核转移给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的意见,我中心于2016年起,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1〕103号)精神,开展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2019年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申报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0日,具体申报表格和认定细则见附件。联系电话:0571-88218092。附件一: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
2、定办法(试行)附件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细则附件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附件一: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为全面实施《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促进教师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教师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指导思想建立开放的教师培训体系,充分体现教师培训机构的竞争性,积极扩大和共享优质教师培训资源,同时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引导管理,不断提高教师培训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二、教师培训机构
3、资质认定范围(一)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具有教师培训经验和专业优势的其他普通高等院校。(二)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的教师培训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等);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研、科研、电教等相关单位;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学校。(三)具有明显资源优势,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其他专业培训机构。三、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热心承担教师培训任务。(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开展教师培训的资源条件和专业优势。(三)具有满足脱产培训需要的专用培训教室和相应的专业培训设施,并能提供食宿等生活后勤保障。其
4、中自有校舍(含自有产权或有租用期在5年以上长期租赁合同)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四)具有教师培训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承担教师培训任务的专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比例不低于50%;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五)具有5年以上教师培训经验,有健全的管理部门和完备规范的管理制度,服务意识强,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六)能够提供满足教师培训需要的实践基地学校和高水平的实践指导教师。四、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资质认定权限。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培训对象限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教育局
5、负责;跨设区市培训的,由省教育厅负责。(二)资质认定申请。凡符合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和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均可按服务范围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审核认定每年受理1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0日—4月30日。(三)资质认定审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审核小组,审核申报材料,核查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成效,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2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相应的教育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5月底前正式公布通过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名单。(四)首次在我省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以及尚未经过省教育厅正式备案的
6、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初次通过资质认定后,设一年筹建期。筹建期满经复评合格(县级教师进修机构还需通过教师进修学校的合格评估,获得省教育厅正式备案),可确定其正式通过资质认定。(五)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已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或备案的教师培训机构,免于资质认定审核。五、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材料申请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浙江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附件);(二)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及机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三)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专业优势、培训成效等相关材料。六、教师培训机构资质的
7、延续和终止(一)对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结合教师和社会反映,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和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管理是否规范,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二)对教师培训机构资质的定期评估。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三年期满,培训机构继续承担教师培训工作的,需向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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