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犯罪案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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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犯罪案例研討網路普及率據統計,台灣的網路普及率排名全球第二名,僅次於亞洲的韓國,也因為網路的普及化,台灣的網路系統遭到駭客攻擊,也高居全球第六位。網路犯罪常見樣式1.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2.利用網路媒介色情交易3.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4.虛設購物網站詐取訂購貨款5.利用網路侵犯著作財產權6.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7.利用網路冒名濫發或偷窺電子郵件8.利用網路散佈電腦病毒9.駭客入侵網路銀行盜領案台灣網路犯罪成長率˙2001年下半年總計45件,46人˙2002年全年827件,892人成長近八倍網路犯罪案例分析網路色情類型網路上販賣FM2網路煽

2、惑他人犯罪網路詐欺網路恐嚇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愛普生遭入侵案黃姓軍醫入侵案存偽鈔,領真錢網路色情類型(1)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33條「電腦網路散播色色情廣告」罪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圖畫影像」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網路色情類型(2)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

3、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等罪。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網路上販賣FM2曾經有人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為主題,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訊息。此行為會觸犯毒品危害條例相關規定。網路煽惑他人犯罪(1)

4、軍火教父案楊姓青年涉嫌明知「軍火教父」網站中的文字與圖片,係販賣槍枝的資訊,卻在搜尋引擎奇摩網站上登錄該「軍火教父」的網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查詢「軍火教父」刊載的資訊,台北地院認為楊姓青年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以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三年。網路煽惑他人犯罪(2)網路上教製炸彈民國八十六年九月,某私立大學資訊系陳姓學生,在學校網站建立「無政府份子文件集」個人網頁。他並將國外相關討論群組中介紹各種炸藥製造方法、過程與威力的文章,轉載張貼於個人網頁上,供不特定人觀看、討論。由於各類炸彈或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5、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若有未經許可為製造者,即屬犯罪,對於該行為人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科以刑責,台北地院認為陳姓學生將介紹炸彈等爆裂物之製作方法的文章轉載張貼在其個人網頁上,顯係刺激慫恿他人犯製造炸彈等爆裂物之犯罪,而該個人網頁並未設定密碼,不特定人進入電腦網際網路後,均得任意再進入陳姓學生之個人網頁閱覽上開文章,陳姓學生刺激慫恿之煽惑行為已置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態,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且因其先後多次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結果是判決

6、十個月,緩刑三年,並交付保護管束。(網路詐欺燒錄機變烏龍茶有人在網路上販售便宜的燒錄機,因為網路傳播快、散布廣的特性,很多網友信以為真花錢購買,寄來的卻是烏龍茶。本案所觸犯的也是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網路恐嚇高雄中信飯店曾經接獲電子恐嚇郵件,表示若不遵從指示,將炸掉該飯店。但是,後來並未有人前去取款。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1)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

7、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五十五天。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2)在網路上稱校長是哈巴狗某私立大學學生在BBS站上,稱該校校長是哈巴狗,該校依據學生獎懲規則,記該生大過一次,以為處分。冒用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八十七年六月,一犯罪嫌疑人冒用某女之名義,在GOGO休閒版中的浮生豔影版面,徵求

8、性伴侶,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此行為除了構成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之外,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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