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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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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域名稱爭議案例報告指導老師:周天所長報告學生:林淳宏案號:STLC2003-001系爭網域名稱為(taipei101.com.tw)當事人申訴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一百六十七號二樓)申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註冊人:台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投縣鹿谷鄉中正路二段三七七號)代理人:博仲法律事務所雷憶瑜律師、薛雅倩律師(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六十六號三十樓。)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系爭網域名稱為(taipei101.com.tw)註冊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申請完成註冊。。2.2系爭網域名稱之受理註冊
2、機構,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其地址為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專家名單中選定周天教授、陳哲宏律師、蔡玉玲律師。本案事實申訴人為「TAIPEI101」系列商標中之專用權人,其中華民國商標或聯合商標或聯合服務標章註冊,專用期間最早始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最末終至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止。註冊人並無「TAIPEI101」商標之專用權。網站經營者吳文維先生,為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台興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順霞之子,其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於國立台灣大學計算機中心電子佈告欄註冊使用taipei101帳號,以及自八十八年起分別向
3、TWNIC及在美國註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與www.taipei101.com網域名稱,以「城市的夢想家」為網頁內容標題。並於美國以及台灣之雅虎網站註冊使用taipei101帳號為其電子信箱,且其後亦設立壹零壹資訊有限公司。※申訴人準備以系爭網域名稱向TWNIC申請網域名稱註冊時,察覺系爭網域名稱已遭註冊人註冊。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翻譯、餐廳、咖啡廳、酒吧、飯店、園景設計、室內設計、錄影、攝影、禮服出租、印刷、美髮、美顏、三溫暖、按摩、減肥、美容諮詢、電腦程式設計及資料處理、禮品包裝設計、包裝設計、圖像藝術設計、眼鏡之驗光、配鏡、各種男女服裝之設
4、計、傢俱租賃、自動販賣機租賃、會場出租、各種服飾、衣褲之租賃、盆景、花圈、花環之出租、花藝設計、有關空氣污染防治設施、水污染防治設施、能源利用設施之設計、提供環境清潔之諮詢顧問、環境污染之分析測定、提供電腦擇友、食品營養諮詢、代辦喪葬事宜、寵物造型設計、大樓管理。適用規定5.1科法中心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經TWNIC認可並簽約,成為國家代碼(ccTLD)為tw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5.2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
5、點」之規定辦理之。並參酌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以下簡稱〝ICANN〞)所頒布之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以下簡稱〝UDRP〞)、RulesforUDRP(以下簡稱〝Rules〞),以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ArbitrationandMediationCenter(以下簡稱〝WIPOCenter〞)所做成之網域名稱爭議專家小組決定書。申訴要件依「處理
6、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1)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2)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7、(3)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1)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2)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3)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4)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
8、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當事人之主張申訴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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