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解析》PPT课件

《刑法案例解析》PPT课件

ID:43241933

大小:353.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10-07

《刑法案例解析》PPT课件_第1页
《刑法案例解析》PPT课件_第2页
《刑法案例解析》PPT课件_第3页
《刑法案例解析》PPT课件_第4页
《刑法案例解析》PPT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案例解析》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全國法規資料庫應用-實例探討10秒襲胸無罪20秒磨臀判2月刑法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對女子襲胸10秒,被彰化地院判無罪類似的狀況,發生在台北捷運站內,另一名男子磨蹭女學生20秒,卻被判徒刑2個月。同樣是對女性身體的不尊重,卻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原因是「引用法條」不同所造成。仔細比一比1.襲胸案,檢察官依刑法「強制猥褻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男子沒有以「強迫」手段,使被害人不能閃躲,所以判無罪。2.台北捷運「磨臀」男子,趁著車廂擁擠,從背後磨蹭女學生,依「性騷擾防制法」起訴,被判徒刑2個月。引用法條不同,

2、判決也有差異。刑法「強制猥褻罪」--法官除了考量「猥褻」要件之外,尚必須考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強制」要件。換句話說,「伸出鹹豬手襲胸」和「突然舌吻」之所以無法成立強制猥褻,原因並非「五秒」、「十秒」的時間長短,而是這種偷襲式的性騷擾,在法律的行為評價上,很難認為其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具有一樣的「強制」惡性。因此,即使「襲胸」一案法官認襲胸行為難達引起慾望之猥褻程度,見解頗為反動,但就算承審法官認為「襲胸舌吻」均屬於「猥褻」行為,可能仍難以判決「強制猥褻」成罪。受性騷擾之害的女性,雖難以刑法「強制猥褻」成罪,卻

3、可依「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普通猥褻類型規定加以處罰。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又和刑法的強制猥褻可提起公訴不同,屬於「告訴乃論」(受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易言之,如果受害人沒有主動提出告訴,司法單位就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中普通猥褻的要件審理,於是這些性騷擾罪犯可能就這樣漏出了法網制裁之外。法院有關「襲胸」、「舌吻」兩案的無罪判決,的確給社會「壞人無罪」的不佳觀感。但壞人無罪,可能性有兩種:1.法官違法判決2.法官依法判決,但該法為「惡法」。檢視法律規定,更根本的問題,應該在於刑法中缺少普通猥褻類型的處罰規定,而性騷擾防治法中雖有規定,卻屬告訴乃論。 因此,

4、立法院應該提出刑法「侵害性自主罪章」及「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案,整合兩法有關「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罪」之規定,妥善衡量被害人的權益,避免法律漏洞,讓惡人無「法」可逃。新聞報導--民國95年,吳姓男子用眼鏡架、吸管等性侵牌友的3歲孫女,一、二審法官都認為女童曾哭喊「不要」,性侵行為已經違反女童意願,分別判吳姓男子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但案子進入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法官的認定差異,其實就在刑法第221與222條強制性交罪,

5、二審法官認為嫌犯應該求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無法認定小女童被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違反意願方式,因此適用刑法第227條第一項準強姦罪,輕判3年徒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