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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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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纪人合规培训课件目录经纪业务合规准则经纪业务面临的合规风险经纪业务合规风险案例反洗钱知识专题一、经纪业务的概念经纪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二、经纪业务最重要的合规准则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加强投资者教育,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全权委托、代客理财、开立不合格帐户、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等事项。合规准则(一)义务及要求1、应重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加强投资者教育,防范挪用客户资产、全权委托、代客理财、开立不合格帐户等事项;2、办理开户业务的,应在合法营业场所接收客户开户;应充分审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帐户和证
2、券帐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该一致;3、接受客户委托的,应根据客户书面委托或人工录音的电话委托,通过柜台委托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加强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履行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控、报告义务;合规准则(一)义务及要求4、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应先行取得公司的同意或认可;5、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根据所了解的
3、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6、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7、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以化解矛盾为基本原则,耐心细致做好客户的沟通服务工作,采取措施避免矛盾激化;8、应在营销、开户、交易等环节主动向客户宣讲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准则等。合规准则(二)禁止行为1、从事经纪业务的,不得有以下行为:(1)超范围从事自营、资产委托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业务,非法融入融出资金或证券、挪用或侵占客户资金及资产;(2)开展三方监管业务;(
4、3)设立非法营业网点;(4)以客户名义办理应当由客户本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的与开户、销户、修改资料、资金存取、认购、交易、转托管、撤消指定交易等有关的手续或合同,无论客户有否委托;(5)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6)伪造客户签名及客户资料,违规使用或私刻公章及业务用章,违规使用或伪造票据;(7)迎合客户的违规要求,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助客户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为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8)法律、法规及准则禁止的其他行为。合规准则经纪业务面临的合规风险主要包括:1
5、、营业场所管理、营业许可证管理、营业部经理高管资格管理等综合事项合规风险,搬迁、更改地址及时申请换许可证,营业现场被客户用以违规经营等。2、帐户管理业务合规风险,非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开空户、匿名或假名等不合规账户、违规泄露客户信息资料等。3、委托业务合规风险,全权委托、通过客户密码代理客户操作,代客户下单,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等。4、营销业务合规风险,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违背客户意愿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等。面临的合规风险案例一、全权委托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明生被告:平安证券2001年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并将交易密
6、码提供给被告多名员工操作,由被告员工自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此后三年间原告工亏损约14万元,被告收取手续费约2.5万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约14万元,返还手续费约2.5万元。二、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及理由:1、终审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原告大部分损失约10万元,驳回原告返还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合规风险案例2、法院判决理由:(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全权委托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3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的规定,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该行为
7、无效。(2)被告员工的全权委托行为是利用证券从业人员的特殊身份进行的,并且使用了被告营业部的场所、设备,其行为特征表明了被告员工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为客户全权代理证券交易。因此被告平安证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双方都明知全权委托属禁止行为而仍然从事,因此双方对损失的产生都有过错。其中被告平安证券作为证券专业机构,对该行为的性质应更清楚,但仍发生了违法代理行为,因此应认为被告的过错较大,由其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王明生的过错较小,承担次要责任。(4)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有恶意炒作的行为,且已经发生的证券交易是有效的,因此其返还手续费的请求不成立。合规风
8、险案例三、警示:全权委托行为是《证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但仍有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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