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法国核试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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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国际环境法中典型案例讲解——1974年法国核试验案M一、案情介绍1966年至1972年期间,法国在以波利尼西亚的穆鲁罗瓦环形珊湖岛为中心的太平洋实验中心,进行了一系列大气层核试验,并准备于1973年进一步开展试验。离法国太平洋实验中心约6000公里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认为,核试验产生的放射性散落物是对其领土主权的侵犯,要求法国停止试验。1973年5月9日两国分别向国际法院对法国提起诉讼。国际法院于1973年6月22日发出“临时保护措施令”,要求法国政府应当避免导致新西兰和澳大利亚领土放射性物质降落沉积的核试验。法国政府在公开声明中向全世

2、界表明,它计划在1974年进行的大气核试验将是最后的这种试验。1974年12月20日,国际法院以9票对6票作出裁决,没有就法国核试验是否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主权构成侵犯等实质性问题发表意见,但裁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起诉已不存在任何目标,法国已承担不再在南太平洋上空进行新的大气核试验的义务,两起诉国的目标实际上已经实现,法院不必对此作出进一步的判决。M核试验放射性物质降落沉积的危害有多大?1997年8月1日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公布了对内华达大气层核试验污染的14年的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儿童受到的辐射要比以前对国会报告的值高14一6

3、9倍,可导致今天许多成年人发生甲状腺癌的危险!!!M二、双方争议观点(一)原告方观点1.在此案中,澳大利亚提出的申诉书对法国核试验的违法性根据列举了三点理由:(1)澳大利亚认为:禁止大气层核试验乃是普遍的法规,违反这一法规的话,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将具有起诉的当事者资格。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来看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证明习惯国际法的存在?“禁止核试验”或“预防原则”是否是习惯国际法?(2)澳大利亚认为:法国的核试验,侵害了其国家及其国民的权利,特别是未经原告同意而在原告国领土范围回降进行核试验引起的放射性微粒,严重侵犯了原告国的领土

4、主权、主权独立的权利。关于这一点的争议并不大,之后国际法院同意采用临时措施的目的也是如此。(3)澳大利亚认为:法国的核试验,对公海及其上空的船舶、飞机的通航造成了严重妨害,且放射性物质导致了公海严重的污染等,极大地侵犯了“公海自由”。这一点的争议也不大,国际法院实际上认可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理所当然地伴随着领土主权和公海自由的权利而存在。M2.新西兰的诉求和澳大利亚相类似。参考对上文澳大利亚所持理由的分析不难发现,新西兰的理由要成立,证明"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和“禁止污染人类环境”的“普遍性”效力,即其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同样是核心

5、和关键。实际上,该问题如今已有国际条约的基础。因为《全面禁止核试验公约》特别是1985年8月签署的《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已经在事实上于南太平洋建立了无核区。故对本案原告方的讨论重点应当在于:“预防原则”是否是习惯国际法。M(二)被告方观点法国在《关于核试验的白皮书》中再三强调其五个基本立场:其一,核武器计划是为法国的安全和独立而为之;其二,努力不造成任何损害,在试验时给予充分注意的话,造成污染的危险的可能性极小;其三,从法律上讲,不存在可以令其禁止核试验的实体国际法;其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从前容忍过英、美在太平洋地区进行的多次核试验,

6、因此没有资格抗议法国的核试验;其五,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详见PDF上关于各观点的分析)M对于本案的最后结果可以说是有些避重就轻的,国际法院并没有就法国核试验是否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主权构成侵犯等实质性问题发表意见,这是当时国际社会国际条约欠缺、相关国际习惯未形成时法院不得已找出的平衡做法。虽然国际法院没有就此案相关的国际法问题作出解答,却也没有阻拦今后对这些问题的探讨。M《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就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的适用宣布:“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

7、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的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这一原则性宣布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影响,后来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尤其是重要的全球性环境保护公约,大都引用了这一原则。M《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2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的基础上略加修改,不仅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中的“环境政策”一词改为“环境与发展政策”,强调发展的重要性,而且将其位置提前,作为第二项原则。《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2再一次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

8、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责任。”该原则中的“本国自然资源”,根据国际法的新发展,应包括其领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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