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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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  一、案情回顾  1966年到1972年间,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法国领土波利尼西亚进行了一些了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1973年,法国申明计划进一步进行空中核试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73年5月9日分别在国际法庭对法国提起诉讼。澳大利亚认为法国的核试验对公害及其上空的船舶、飞机的通航造成了严重妨害,且放射性物质导致了公害严重的污染等,极大地侵犯了公海自由,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在南太平洋地区进一步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不符合现行的国际法原则,并命令法国不得进一步进行这种试验。新西兰则强调法国核试验严重侵害了新西兰的领土主权、人

2、身安全、公海自由等三项权利,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法国政府不得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两国并且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法国政府方面的回应是,它认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法国政府不准备指派代理人,并要求法院撤销该案。1973年6月,法院以8票对6票做出两项命令,指示在做出最后判决以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法国应各自保证不采取任何会恶化或扩大提交法院的该争端,或损害对方执行法院可能做出的决定的权利的行动。在口本文由.L.收集整理头诉讼阶段之前和之后法国当局发表过一些值得注意的声明,其中6月10日法国向新西兰事关发出的照会、以及9月25日法国外交部长在联大的发言都引起了法

3、院的高度重视,法院认为法国表达了它在打算在结束1974年一系列核试验之后,停止进行大气核试验。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单方面的行为做出的有关法律或事实情况的声明可以具有创设法律义务的效力。这些声明的效力不需要具有交换条件的性质或此后任何国家表示接受,甚至不需要有其他国家的任何反应。1974年12月20日,法院以9票对6票做出判决,认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主张不再有对象,因此不需要再对此问题做出裁定。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目的是终止法国在南太平洋的确的大气层核试验。  二、案情剖析  本案原告两国的诉讼请求,意在创设犹豫核试验所产生的禁止危险发生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法

4、的危险责任领域的发展趋势而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从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命令中可以看出,空中核试验把放射性威力抛到大气层中,对空间造成污染,这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因为,各国有防止跨界污染的义务,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命令可佐证这已是一项新的习惯法规。1963年,一些国家曾缔结了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缔约国承诺不在其控制下的大气层、外层空间、水下试验核武器。美苏英三个核国家为该约的缔约国,而中国和法国未签署该条约,因而不受该条约的约束。中国虽然未签署该条约,但在二十世纪80年代末期向世界宣布不再进行空中核试验,法国也于核试验案期间宣布不再进行空中核试验,从而消除了因空中核试验造成

5、的空气污染。  三、争议焦点  本案国际法院的审理正式基础正在形成中的精致核试验而保护大气环境的国际习惯法将来有使用案件的可能性这一角度出发进行审理的。在新的国际法规则逐渐形成阶段,不能仅仅依据实体国际法规的严密解释进行审判,这正是国际法院的苦恼之处,笔者认为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最终由于法国单方面宣告停止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认为原告过宿舍请求的目的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告国的目的是不仅请求法国停止在太平洋的核试验,且要求禁止一核试验。当然,对于今天来讲这已不再成为问题,因为禁止核试验公约已经在南太平洋建立了无核区。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

6、责任原则之间如何协调?根据国际法的新发展,各国对其本国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按照其环境与发展政策行使主权权利,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中的体现。但是环境问题不受国界限制,一国的环境变化必然对他国乃至地球政体环境有所影响。所以要在整体上保护环境,各国就必须对开发环境资源的活动有所限制,其中也可能包括对相关主权权利的某些限制。国际法院在1973年6月22日颁布的临时保全措施命令中认为:空中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粒下降,很可能给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领土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命令法国避免再进行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引起放射性微粒下降的核试验。在此明确指出:各国在国际法不禁止但可自由利用自己

7、的资源时,不得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该原则一方面承认国家关于环境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家关于环境的义务,是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该原则主要是通过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1992年《关于环境与法杖的里约宣言》体现的。前者这一原则性的宣言对于国家环境法的法杖影响巨大,后来众多重要的全球性环境保护公约大都引用了这一原则。  四、结语  对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虽然有诸多判断证据,但笔者倾向于认为:国内法院要勇于有所尝试和突破,而国际法院还是慎重为好。而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中,世界各国都赞同根据《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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