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9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形成行政审判新常态讲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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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形成行政审判新常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一、坚持宪法将合法价值作为行政审判的首要价值(一)合法性价值是行政审判的基本价值。合法性价值是行政审判的基本价值,或者说是首要价值。1、合法性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凭证和力度。2、公平正义是社会对法律的基本共识。3、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宪法至上,必须坚持合法性审查。4、坚持合法性原则是防止行政审判权滥用的重大措施。5、法律是达成行政裁判最低限度的共识,是避免无谓争端的底线。因此,本次修改立法机关没有采纳有些人提出的取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2、,或者增加合理性审查原则是有道理的。但是,本次修改立法机关丰富了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事实上,本次修法将大量的合理性问题纳入了审查范围,甚至把行政自由裁量权也纳入立审查范围。一、坚持宪法将合法价值作为行政审判的首要价值(二)坚持合法价值前提下必须兼顾关注其他价值1、为什么要兼顾关注其他价值?(1)法律只是间接地提供人民生活的必要条件。(2)行政审判涉及到公共利益。2、法院审判要关注哪些价值?首先,要考虑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律不可以完全绝对的表达公平正义,而且公平正义本身是不断完善发展的,而法律总是相对稳定的。因此行

3、政审判要尽量使得公平正义最大化。第二,要考虑发展稳定的价值。我们过去的问题是只讲发展稳定,不讲依法办事,但是发展和稳定本身的价值还是需要我们考虑,只是说我们要在法律框架内考虑发展稳定。第三,改革的价值。现在我们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是我们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需要。一、坚持宪法将合法价值作为行政审判的首要价值3、兼顾其他价值的底线在哪里?兼顾其他价值是有底线和原则的。所谓新常态,不管是什么样的价值,首要价值还是合法价值。习总书记讲的这么几段话是我们搞好行政审判的巨大的精神武器:1、“政法工作人员在

4、政法工作中,只服从自己,只服从法律。”这是习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法律的底线不能突破,法律的红线不能突破。”3、“在法治社会以法治的方式去推动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服从发展。”因此贯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必须把合法价值放在第一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兼顾其他价值,最大限度增大社会效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一、坚持宪法将合法价值作为行政审判的首要价值(三)对不同的审理客体适用不同的合法性标准1、对被诉的作为的审查标准被诉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其审查的要求是

5、要进行全面深入审查:第一,要进行权限审查。被诉行政机关是否拥有相应的法定职权,有无超越职权。第二,要进行事实审查。要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简称为法定事实要件)。完整的事实审查包括:(1)行政行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2)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用相应的证据来证实,(3)每一个证实法定事实要件的证据必须是可定案证据。第三,要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要审查法律范围对本案是否具有适用效力,被诉行政机关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是否正确,还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是适

6、用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是否超越了相应规范的范围。第四,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不能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而是要准确的把握。“明显不当”不仅仅是指实体上的明显不当,还包括程序上的明显不当,“滥用职权”不仅仅是实体上的滥用职权,还包括程序上的滥用职权。第五,要进行明显不当审查、权力滥用审查。以上概念需要我们通过实践案例逐步地具体化。要研究这些概念,大家可以研究德国、台湾、英美、东欧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到很多启发。一、坚持宪法将合法价值作为行政审判的首要价值2、对于被诉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第

7、一,要审查原告是否具备作为申请人申请作为的(或者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资格。第二,要审查申请人,或者相对人是否具备行政机关作为的法定条件。另外,行政机关事先做出的承诺也会产生相应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的行政协议产生的义务,行政机关先前的行为也会引发其相应的义务。第三,要审查被诉的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义务,并且是否全面地、正当地履行了职责和义务。第四,要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阻却事由,或者正当的阻却事由,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履行职责和义务。一、坚持宪法将合法价值作为行政审判的首要价值3、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8、第一,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在民事合同领域,过去曾经走过极端。《经济合同法》最早出台的时候,稍有违法我们都一律说无效,后来我们认识到不分违法轻重一律判决无效负面作用很大,需要做出一些调整,但有些同志一调整又会走到另一个极端,对违法相当严重的也不认定无效。因此在行政合同上如何认定合同无效,学术界认为违法的合同不能认定一概无效和一概有效。对于明显违法的仍然认定有效,那么依法行政还能否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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