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朱力宇)课件:第6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朱力宇)课件:第6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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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释义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参考文献】(一)著作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4~1152.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69~1823.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73~3974.公丕祥主编.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443~463(二)论文1.张志铭.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新探.中国法学.1989(5)2.刘作翔、马岭.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2、005(7)3.闫国智.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浅议---“两条件说”评析.政法论丛.`1996(4)4.崔巍.评析一起三种法律关系交融与一体的海关行政案件.行政法学研究1996(3)[引例]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中的法律关系杭州的叶老先生,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叶先生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为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

3、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二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遗赠给自己,并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两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第一节法律关系释义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二)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及分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在我国现阶段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自然人(二)集体主体(三)国家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与条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这是法律对一定主体资格的最为核心的确认,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任何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与前提。法律中对不同主体权利能力的规定也有差异的。根据对主体规定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两类。[案例]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1981年2月10日,石母由于妊

5、娠难产,医院用产钳助产。在牵拉过程中,牵拉胎头较困难,7分钟(其中停顿并放松3次)后胎儿才娩出。当时的出生儿皮肤青紫,经检查,新生儿头顶部表皮破2×1厘米,左颞下产钳伤1厘米,胎头顶部有9×8厘米血肿。当时夫妇俩谁都没在意孩子头上的伤疤会给以后带来什幺,所以在分娩后第六天产妇即出院。1981年10月11日,即石某(化名:“小石头”)出生后的第9个月,其父母发觉“小石头”的健康情况欠佳,便到医院检查。被医生诊断为“面黄,头呈方型,前囟未闭”。两岁多时,医生诊断“小石头”为先天性上眼睑下垂。三岁多时,“小石头”又被诊断为颅内高压,并开始出现步态不稳,头围增大的症状,即

6、住进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拟诊为“继发性脑积水”。面对不幸,“小石头”的父母开始怀疑孩子的出生医院助产时的问题。1988年10月12日,在“小石头”父母的多方奔走下,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小石头”的病情作出了鉴定,结论为:确认因助产导致继发性脑积水的依据不足,不属医疗事故。无奈,石父石母以“小石头”的名义,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医院对其在助产过程中损害原告的行为承担责任,给予经济赔偿。当时的“小石头”已经8岁了。法院于1998年6月1日正式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的继发性脑积水的病因及与产钳伤的关系等进行

7、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石某继发性脑积水与其出生时产程时间过长及产伤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难以排除,说明被告的行为具有导致原告病情的一定概率;同时因原告母亲系高龄产妇,又属过期妊娠,对胎儿有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此客观条件虽不属原告的过错,但可以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元。从目前的立法发展趋势和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对胎儿赋予法律所拟定的主体资格,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与此相比,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并且有很大的局限性。《

8、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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